通过案例解析《条例》/邓利强(5)
患者死亡后家属对医疗行为提出异议,在法院委托下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专家们认为患者的死因为钳刮术并发羊水栓塞,而钳刮术中羊水栓塞难以避免,且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积极救治病人,病人家属因经济和其他原因多次拒绝医务人员的治疗,综上专家们得出结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这则案例之所以未被认定医疗事故是因为:在诊疗过程中病人出现了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出现并发症以后大夫的处理没有不当,且在诊疗过程中病人多次拒绝大夫的治疗要求,因此大夫对病人的死亡没有过错故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在医患法律关系中医生所提供的义务就是一个谨慎的医疗过程而不是一个完美的诊疗结果。在诊疗过程中只要医生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不管医疗结果如何,均不应让医务人员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后果,下面一则无过错输血的案例同样表达了这一信息。
案例七 刘某,女,28岁,以“孕36周+2先兆子痫”为主诉于1998年5月28日急诊入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行急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病情危重,术后大夫给病人输血400ml,该400ml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刘某母子平安出院后一个月感乏力、纳差到市人民医院求医,经化验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
刘某出院后向该妇幼保健院索赔,为此刘某出具了剖宫产前在该妇幼保健院的全套产前保健手册,其中包括肝功能正常的检查以证明术前其肝脏正常。医院认为院方对患者实行的手术有恰当的适应证,术后所输的血液系由中心血站提供因此拒绝赔偿。经过长时间的交涉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为此患者将本纠纷诉至法院。
在诉讼中医院及中心血站提供了全套血液检验合格的手续,证明了在本次输血中没有过错,因此法院认为医院没有医疗不当驳回了患方的诉讼请求。
目前输血引起感染的纠纷较多,若在《献血法》实施后医疗机构不自行采供血、中心血站的血液检验项目又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要求,医疗机构完全可以对所用的血液引起的感染免除任何责任,因此严格执法《献血法》对减少由献血引起的纠纷非常必要。
五、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诉至法院。我们认为对于医疗不良后果,医患双方均应理性客观地对待,从患方的角度说:进医院并不是进了保险箱,若无医疗不当就应当理智地对待意外事件;从医方的角度讲:若有医疗不当,尽量公正客观。因此出现纠纷后若双方能调解解决,不失为一种低成本解决问题的途径。在这里我们要提醒大家的是:若调解解决纠纷,一定要履合法合格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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