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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虚假诉讼成因及其应对之探究 ——由“康王”商标纠纷案引发的思考/马忠法(10)

最后,对“驰名时间”要求的理解。驰名商标是一种事实状态,那么这种“驰名”是从一个静态的点上判断还是从一个持续的时间段时内综合考量呢?由于事物都是在不断的变化之中的,驰名商标也不例外,加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以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的,显然从一定的时间段内而不是一个点上去判断某一商标是否驰名会更客观更合理。那这个时间段应该是多长才适合?起始点和终点分别在哪里?对这一问题法律并未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工作规范意见》给出了五年的时间。(注:《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工作规范意见》第7条,“申请人请求认定的引证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其使用持续时间在争议商标(或者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应当已满五年。申请人请求认定的引证商标为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在争议商标(或者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应当已满五年,且使用持续时间在争议商标(或者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应当已满五年。”)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中,应该是指从侵权发生之日起往前的五年时间。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这个“五年”时间可以借鉴。

(三)法院自身要正确作为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理应保持中立、与世无争。然而基于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很多地方的法院放纵非法行使诉权行为,甚至积极为非法行使诉权提供机会和条件;同时,诉讼费用的收入在不少地方往往直接与法官的福利待遇挂钩,于是就出现了对明知不具备诉权行使要件的诉讼,为多收诉讼费用也予以受理。[5]35同时现在法官考核机制把结案率、上诉率、调解率等作为考核法官的重要指标,这样难免会出现法官以完成指标为目标,不仔细审查案件事实及个中细节,减少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义务,从而让虚假诉讼行为人蒙混过关。  四、结语

驰名商标之所以会被当作荣誉称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驰名商标所带来的巨大的广告效应和品牌效应。而一些人试图通过虚假诉讼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正是受驰名商标的广告效应产生的利益驱动。试想一下,当驰名商标与广告效应之间的联系被隔断或不存在时,还会有人挖空心思、制造案件寻求认定吗?

由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只是个案认定和事实认定,也就是说某一商标驰名只是存在于某一特定案件中的事实,不具有超越案件本身的效力。所以权利人如果不加说明的在商品和服务上对该驰名商标进行宣传,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应该受到严格禁止。

当“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的口号随处可见时,我们在想,驰名商标真的有那么大的魔力吗?商标“驰名”的事实状态只存在于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一切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所以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理解为一个动态的过程,实施动态管理。某一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后,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对其进行市场检测和再评估。如果该商标已经失去了当初“驰名”的要素,也就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再对其实施特别保护。否则无形中就增加了交易相对人、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因为该商标已不再驰名,说白了就是“名不符实”,还要按驰名商标的标准支付对价或购买其所附的商品或服务,这是不公平的。对社会来说也是有害无益,只会凭添许多知识产权泡沫。长远地看,靠这种“投机取巧”而非提升内在品质和创新能力的方式来营利,在国际上也不会形成竞争力,不利于我国自主创新与名牌战略的实施。所以,对驰名商标中的虚假诉讼必须加以禁止,并使它们彻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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