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虚假诉讼成因及其应对之探究 ——由“康王”商标纠纷案引发的思考/马忠法(8)
3.个案认定原则
由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属于事实认定,认定结果也不能产生既判力效果,所以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只能遵循个案认定原则。无论法院是否认定某一商标为驰名商标,其结果都只能适用于该具体案件,对于其他案件不产生法律上的直接影响。如果再次遇到商标是否驰名的判断时,可以作为曾受驰名保护的记录或案件的参考依据,不能直接作为驰名商标来对抗其他权利人。因为商标驰名的因素具有不确定性;商标是否驰名与商标所有人的经营和市场竞争密切相关,属于动态事实,并非一成不变的。[10]《解释》对此作了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与个案认定原则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当事人能否将认定驰名商标作为一项诉讼请求?认定商标驰名只是法院对事实状态的一种确认,如果驰名商标认定成为一项诉讼请求,在被支持的情况下通过生效判决使该驰名商标获得了法律上的确定力、强制力和拘束力,可以对抗第三人,那又谈什么个案认定原则呢。所以在新《解释》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
(二)统一认定标准
统一认定标准至关重要,标准直接影响到认定的结果。标准的不确定性会增加审判结果的不可预测性,从而会引起社会对司法认驰的质疑。不仅需要具体且易于操作的认定标准,而且尽量做到标准统一。如果标准不统一,虚假诉讼行为人在此地法院认定不了,就有可能制造案件再到标准相对较低的法院谋求认定。2006年11月12日,最高院下发了《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其目的是便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了解、掌握和研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法院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11]但是该备案制度只是在各地法院已经通过司法认定程序认定了驰名商标的情形下,进行事后的统计、备案,尚不足以解决驰名商标认定过程可能存在的司法尺度不统一的问题。
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是什么?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呢?一个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关键在于它是否“驰名”。一个商标“驰名”与否,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加以证明的。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商标是否“驰名”的证明过程。[9](P464)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商标法》规定的五个认定标准(见前文)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注意的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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