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其他人格利益”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 一种比较法的视角/周琼(8)
4.对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
上述三种限制,适用于遭受精神损害的人是直接受害人的情形。如果遭受精神损害的人为间接受害人,美国法上还有专门的“狄龙要素”规则予以限制。
1968年的“狄龙诉莱葛案(Dillon v.Legg)”[38]是美国最早给予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在该案中,原告(母亲)坐在房子的门廊下目睹女儿被汽车撞死,另一原告(女儿)在车祸发生时与其姐妹一同在街上也目睹了车祸的发生。依据危险区域规则,死者的姐妹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那么不在危险区域中的母亲是否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呢?该案中,法院否决了要求原告和导致精神损害的行为之间有直接的有形联系的人为限制,允许处于危险区域之外,亲眼目睹了其女儿死亡的母亲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后来,从该案件中发展出了前述的“狄龙要素”规则:(1)旁观者与该事件比较接近;(2)旁观者对该事件的感觉与该事件同时发生;(3)旁观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密切。
由上可知,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人是第三人的情况下,美国法院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上规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条件。然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死者近亲属在死者死亡时是不是在现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没有任何影响,即使是事后知晓的也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日本法也是如此处理的。[39]这可能跟我国与日本在文化传统上比较相近有一定关系。换言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一国的文化、社会风俗等存在一定的关联。
(二)社会政策和法律政策方面的考量
在英美法上,政策也是法官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40]法官所考量的政策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诉讼洪峰
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在早期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担心众多的当事人会以伪造或者夸大的精神损害为由请求赔偿,从而导致出现诉讼洪峰,因此拒绝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虽然随着科学和医学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精神损害及其成因在医学上可以被证明,越来越多的精神损害得到赔偿,但这一限制性因素在美国法上一直发挥着作用。
2.粉碎性责任和比例失调
紧接着诉讼洪峰而出现的问题即是被告的粉碎性责任,即如果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过于严苛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可能导致被告破产。这是美国法院在“石棉案”等大规模侵权案件中着重考虑的一个问题。[41]尤其是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产品责任案件中,如果某种产品被证明有某种缺陷可能导致某种伤害,而使用它的人尚未出现任何征兆时,他们能不能以担心罹患某种疾病或者死亡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此类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也被认为与美国出现的破产潮有重大关联。此外,如果对精神损害赔偿不予以限制,还可能导致原、被告双方责任比例的失调,而这又与罪责相适应原则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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