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约的效力及其违约责任/李开国(8)
此外,损益相抵原则、过错相抵原则这些在合同损害赔偿中常见的适用原则,由于预约也是合同的一种,在这些原则得以适用的情形中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如出现相应情形亦应得到适用。
注释:
[1]郑玉波.民法债篇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31.
[2]内田贵.契约的再生[A].梁慧星.为权利而斗争[C].胡宝海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193.
[3]韩强.论预约的效力与形态[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3, (1).
[4]王泽鉴.债法原理(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150.
[5]韩强.论预约的效力与形态[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3, (1).
[6]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32.
[7]崔健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274.
[8]E. Farnsworth. PrecontractLiability and Preliminary Agreemen.t Columbia LawReview(1987), p.
250-252.
[9]王泽鉴.债法原理(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150.
[10]崔健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316.
[11]李永军.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755.
[12]崔健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321.
[13]隋彭生.合同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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