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预约的效力及其违约责任/李开国(8)


此外,损益相抵原则、过错相抵原则这些在合同损害赔偿中常见的适用原则,由于预约也是合同的一种,在这些原则得以适用的情形中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如出现相应情形亦应得到适用。




注释:
[1]郑玉波.民法债篇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31.

[2]内田贵.契约的再生[A].梁慧星.为权利而斗争[C].胡宝海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193.

[3]韩强.论预约的效力与形态[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3, (1).

[4]王泽鉴.债法原理(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150.

[5]韩强.论预约的效力与形态[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3, (1).

[6]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32.

[7]崔健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274.

[8]E. Farnsworth. PrecontractLiability and Preliminary Agreemen.t Columbia LawReview(1987), p.

250-252.

[9]王泽鉴.债法原理(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150.

[10]崔健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316.

[11]李永军.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755.

[12]崔健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321.

[13]隋彭生.合同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83.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