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解读与反思/王新宇(3)
《大清民律草案》明确设定家制,且“亲属法既采家属主义,不采个人主义”。其原因在于“以家属制度之社会,采用个人主义之法律,则可谓两背”。并在起草说明中提到:编纂一国法典,必须是实际与理论兼顾,不能用理论长短来衡量法律之优劣。法律采用个人主义,必须是社会先于法律而以个人主义为本位,但这与中国当时社会所不符。因为“中国今日之社会实际情形,一身之外,人人皆有家之观念存,”“而家长、家属等称谓散见于律例中颇多……数千年来;惯行家属制度之习尚,是征诸实际”[1](P.816-817)。“在中国宜从家之实际组织上著眼,即从家长、家属之关系上著想,其系统上之关系”,“家长及家属一节者,先规定家长之资格,继以家长之权利,次及于家属,不言家属义务者,以家长权利,其对面即家属义务存焉故也”,“家政统于家长”(第11条);1915年《亲属法草案》规定“家长,以一家中最尊长者为之”(第8条),“家政,统于家长”(第11条);1926年《民律亲属编草案》除对家制做了相同规定,并专设家产一节[1](P.833-834);1930年立法院院长胡汉民、副院长林森提请中央政治会议核定《民法》亲属、继承两编立法原则,亲属法立法原则中包括:家制应设专章规定。届此,“已不承认前法制局所篡新亲属法草案为当,而欲恢复前清民法草案”。④
对于采取何种主义,立法当局认为“个人主义与家属主义之在今日,孰得孰失,固尚有研究之余地,而我国家庭制度,为数千年来社会组织之基础,一旦欲根本推翻之,恐窒碍难行,或影响社会太甚”[4](P.786-787)。
家属主义与个人主义之争,一个重要的论点便是家属主义是否助长了人民依赖之心。坚持个人主义列举了中国不适合家属主义的三大理由:“家人在共同生活之下,养成依赖性,长游惰之风,阻上进之路,减少生产,增加消费,此及于经济上之恶影响也;重家轻国,勇于私斗,怯于公战,此及于政治上之恶影响也;集素昧生平,情感违异之人,强相结合于一室,变起萧墙,纠纷莫解,此及于社会上之恶影响也。”[5]坚持家属主义的一派认为“个人主义”是西方社会的产物,但是“西方依赖他人之心思甚少之原因,实由工商业发达,人人皆有自食其力之路,至国家救济,贫民保险制度,均极发达,故人民自无须依赖他人”[1](P.817)。而个人主义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矧自农业经济论之,耕作单位之小家庭,于种种方面实优于个人主义耶。以我地大物博,今后政策亦必重农。则对于大多数农民,生活基本上家庭尚不宜破坏也。”而且采用家属主义,并不是为了保护家长权利,实际上是家长忍辱负重,因为“我国家制以男系的家庭制度而兼个人主义之精神,家长权与亲权、夫权并立其特色也。家长对于家属生计、教育职业之筹书、及未成年人无能力人之保护,皆负全责。俗语喻以为子女作为马牛者,盖几乎只有义务而无权利。此人伦道德,涵濡已深之所致也。”[6]法学界一场理论论战,终以家属主义为胜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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