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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形态/孙佑海(10)



注释:
[1]参见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36页。
[2]参见前注[1],王胜明书,第337-338页。
[3]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20页。
[4]参见前注[3],杨立新书,第220页。
[5]参见薄晓波:《数人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载《环境经济》2010年第8期。
[6]参见王竹:《侵权责任分担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分担的一般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7页。
[7]该处所使用的“承担”一词,准确地讲应是指“分担”,即污染者之间分担责任,方能体现“按份”的意味。参见前注[6],王竹书,第205页。
[8]参见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
[9]参见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2页。
[10]参见侯国跃:《中国侵权法立法建议稿及理由》,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9页。
[11]参见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6页。
[12]参见前注[1],王胜明书,第338页。
[13]立法者在此使用的“大企业”与“小企业”的概念,其区分标准比较模糊且具有相对性,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在政策上,国家对于大中小企业的分类标准主要是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经济性指标确定的,并不涉及对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的考虑。参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14]国家环保部门重点监管的国控企业(国控污染源),其筛选方法主要是“将工业企业分别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大小排序,筛选占工业排放量65%的废气企业;分别按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大小排序,筛选占工业排放量65%的废水企业。”参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09]34号。由此可见,国控污染源一般都是排放污染物较大的重点污染源,而不一定是规模以上的大企业。这从一个侧面表明,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多少与企业规模没有必然联系。
[15]参见《关于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及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全年排放超标情况的通报》,载《环境保护部公报》,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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