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形态/孙佑海(11)
[16]参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09]34号。
[17]参见“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国际环境损害判例集编》,2005年,第23页。
[18]青海同仁铝业是当地的一家国有大企业,因污染周边环境而赔偿受害者220万元,但该企业很快停产,负债2.3亿元,净资产负5155余万元,根本无法履行赔偿责任。最后法院把其两大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得以执结全部赔偿款。参见张慧宁等:《两千村民四年索赔终获执行》,载《中国环境报》2008年7月24日第3版。该案表明,企业规模大小并不是判断企业环境保护状况的主要或者重要依据,亦不是判断企业债务清偿能力强弱的主要或者惟一依据。
[19]邱聪智:《民法研究(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1页。
[20]所谓“深口袋”规则,是指受害人在诉讼过程中,通常首先会起诉赔偿能力较强的加害人。
[21]参见唐忠辉:《论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强制监测义务》,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2期。
[22]参见叶遵义:《如何确定共同环境侵权责任》,载《中国环境报》2010年5月10日第3版。
[23]参见前注[1],王胜明书,第3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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