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学校责任保险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研究/张怡超(10)

针对这种局限性,2009年我国对《保险法》进行修改,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定得到了一定的改善:第一,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进行约定;第二,如果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并且赔偿责任确定的,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付;第三,如果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四,如果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注:具体内容参见我国《保险法》第65条之规定。)

尽管如此,我国关于保险人在责任保险中的参与权仍无明确规定。所谓保险人的参与权,是指在责任保险的责任发生后,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协商赔偿时有参加的权利。该权利专为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而设,旨在维护保险人的利益。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93条规定“保险人得约定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就其责任所为之承认、和解或赔偿,未经其参与者,不受约束。”这种规定值得在我国大陆地区学校责任保险的实施中予以借鉴和采纳。

在学校责任保险中增加保险人的参与权和第三人的直接赔付请求权,两者配合起来,将十分有利于在学校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学校)迅速处理纠纷,化解矛盾,并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而满足学校积极参与学校责任保险的内在需求。




注释:
[1]龙玫,尹力.美国学校责任保险的基本运行模式及其特点[J].比较教育研究,2008(3):65-69.
[2]方益权.关于构建我国学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若干思考[J].法学家,2004(4):133-138.
[3]张国文.学校责任保险概况及主要问题[J].思想理论教育,2007(7):71-75.
[4]王倩影.我国校方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研究[J].现代营销,2011(2):52-53.
[5]宋发庆.关于我国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的总体思考[J].教育学术月刊,2008(1):62-65.
[6]陶一鸣,陈沛.我国保险制度对校园学生伤害案件赔偿机制研究[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6):86-89.
[7]贾晨.论高校实施校方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山西师范法学学报,2009(5):154-155.
[8]周卫勇.也谈教育法地位[J].教育研究,1997(7):27-31.
[9]李理.评析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的法律缺陷[J].教学与管理,2005(2):40-42.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