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责任保险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研究/张怡超(4)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始承保学校责任险,并参与到当地学校责任保险的市场竞争,它们会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学校提供风险咨询与管理,并协同学校举办部门协商保险条款,最后达成保险协议。因此,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选择学校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将是一个最符合市场规律的发展趋势。 三、学校责任保险适用的对象
学校责任保险的适用对象,即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哪些学校应当参加强制性学校责任保险。对于这一点,我国各地做法各有不同。
2008年,教育部、财政部及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决定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可见,该《通知》只涉及到中小学校推行意外伤害学校责任保险制度的内容,并未涉及高校责任保险。上海、北京、湖南、江苏等地先后出台的地方规章涉及的学校责任保险的范围也都只针对中小学生,并没有将高等学校包括在内。
而我国重庆市2006年7月16日印发的《校方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重庆市内范围内的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可作为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各校按在册学生数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
2006年9月厦门市出台的《关于开展2006~2007学年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厦门市辖区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均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2006年山东教育厅发布的《开展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规定,凡山东境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均可参加学校校方责任保险。
2005年江西省教育厅及江西保监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成立江西省校(园)方责任保险推动工作指导小组的通知》规定,经教育部门批准的、位于江西境内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中专、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全面推行学校责任保险。
2006年4月26日,深圳市102.6万大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开始享受深圳人保财险为期1年的保障服务,成为我国首个政府出资为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所有学校和幼儿园购买保险的城市。深圳高校的学生也因此被首次纳入了学校责任保险的范围。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