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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责任保险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研究/张怡超(5)

从上述一些规定来看,我国对参加强制性学校责任保险的对象范围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最为明显的区别就是是否将民办学校、高等学校、成人学校包括投保范围之内。

有学者指出,学校伤害事故具有复杂性,对其进行科学细致的分类,规定哪些学校侵权责任属于投保范围,哪些不属于投保范围,必然会经常发生某项侵权是否属于投保范围的争议,不具有可操作性,并且鉴于当前我国的严峻而紧迫的学生伤害事故形势,教学经费的短缺、教育司法的混乱、学生或学校合法权益保护面临极大的挑战等考虑,将所有的学校侵权行为都纳入责任保险的范畴无疑是最理想的选择。[9]

也有学者认为,考虑到中国当前国情,可采用逐步推进的方法,对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强制性学校责任保险;鉴于当前大学生与学校之间因校园伤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在大学可实行鼓励性学校责任保险,在时机成熟时,再实行强制性学校责任保险。[6]

笔者认为,应当将高等学校、成人学校和民办学校等教育机构纳入学校责任保险的范围,理由有二:首先,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可见,这里的“学校”,一方面包括国家举办的学校,也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另一方面,这里的学校,具体包括全日制中小学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也包括全日制高等学校、非全日制培训机构、教育机构内发生的受教育者伤害事故。因此,将学校责任保险适用范围仅仅局限于公办中小学校,而将民办学校排除在学校责任保险之外,是对我国法律法规的误读。

其次,高等院校也应纳入学校责任保险范畴。大学生离开父母的管束,开始独立生活,面临着多样的风险,如寝室用电不当引起火灾,实验室药品及仪器引起的伤亡,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旅游安全、文体活动中的意外伤害等等。随着高校与社会的交往越发频繁以及大学生自主性增强,其事故发生率和严重程度远远高于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成逐年增长的态势,全国平均以15%的速度递增,伤亡程度也越发严重,给高等学校的管理带来的新的挑战。[7]

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首先表现为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和肉体上的痛苦;其次,还表现为造成了学校和教育的受损。高校承担赔偿责任,照样会挤占教育经费,影响高校教学秩序和办学秩序。大学教育处于学生心理和生理的成长定型期,如果高校畏惧校园侵权而采取了取消体育课,取消春游等校外活动来避免事故的发生,这无疑将大大影响我国高等教育的质量和大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因此,高校不应游离于学校责任保险之外。  四、学校责任保险费的负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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