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处分规则/韩长印(10)
在笔者看来,母子公司关联破产的一般情形和处理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母公司破产而子公司(无论是全资子公司还是控股子公司)没有破产的,原则上不对子公司实施清算(除非母公司作为股东依照股东会表决规则作出解散子公司的决议),子公司的法人资格继续保留;母公司对子公司享有的股权,作为母公司的破产财产,经过评估或者作价后纳入母公司债权人的分配方案或者重整计划之中。
其二,子公司破产而母公司没有破产的,此时,母公司的法人人格继续留存,子公司的财产与母公司的其它财产分开处置,子公司财产经过清算后用作清偿子公司的债务。
其三,母子公司均进入破产清算的,此时,除非有证据表明母子公司之间存在资产、债务等方面无法区分的混同,则并不对母子公司的破产实施“实质合并”,母子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分别进行处置。
其四,母公司重整、子公司清算。这应当是较为独特的关联破产类别。[18]洪湖一蓝田案归于此类。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财产处分行为的参与
在母公司重整、子公司清算的江湖一蓝田一案中,两个管理人在财产处置方面的权限应当如何分配,进入重整程序中的母公司对清算程序中的子公司全部财产出售行为是否享有参与权,这些问题同样构成破产法上财产处分的重要命题。
如果撇开两家公司的关联关系不论,母公司对于子公司全部资产的出售方案,可能参与的常规途径主要有二:(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尚未归零时,[19]子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及债权人会议均享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而当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所有者权益归零时,母公司丧失通过子公司股东会对子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而由债权人会议取代;(2)如果母子公司之间另外存在足以认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则同时得以债权人的名义参与到彼此的债权人会议之中。
但本案中无法回避的基本事实是,江湖生态与蓝田水产之间不仅存在关联关系意义上的破产重整,而且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享有80%比例的债权总额而须将子公司的资产出售附加上母公司的破产重整条件。基于此,蓝田水产的资产出售,就不应当仅仅作为蓝田水产破产管理人自行决定以及蓝田水产债权人会议单方决定的事项而在重整计划之外分开实施,而应当把蓝田水产的清算与江湖生态的重整连在一起、合并考量。
具体说来,合并考量的因素,除了其间的母子关联关系、极大比例(80%)的债权债务关系外,至少还包括如下方面。(1)“欠下39亿债务的江湖生态旗下主要的资产即是蓝田水产”。[20]蓝田水产既然是重整公司江湖生态的一项重要的有形资产,其资产的处分方案、处分价格及其与母公司重整之间的牵连关系,不可能不列入重整计划应当考量的范围。(2)江湖生态对蓝田水产进行破产清算的主要目的,在于引进重整江湖生态的潜在重组方。各潜在重组方意图受让蓝田水产资产的主要目的也恰恰在于重整江湖生态。(3)从合同法债务承担的角度看,蓝田水产作为江湖生态的债务人,将其对江湖生态的负债,通过附加资产转让的方式转由资产受让方承担时,也需得到作为债权人的江湖生态的同意。进一步讲,作为子公司最大债权人的江湖生态,正是需要依靠资产重组方替代子公司承担对母公司的巨额债务,才能实现对母公司的债权清偿以及后期期望的资产注入和追加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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