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处分规则/韩长印(11)
针对蓝田水产的财产出售必须列入江湖生态重整计划的设想,或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企业破产法》第81条在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时,并未明确要求把债务人资产的出售或者重组方案列为重整方案的内容。对此,《企业破产法》第81条第7项同时规定,重整计划“应当”列入“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实际上,实质意义上的财产处分方案在所有的破产程序(包括重整)中都是存在的,甚至在重整程序中可能显得特别重要,因为重整企业营业的继续、非核心资产的剥离、核心资产的转让等,都可能作为重整计划的重要内容,只不过重整程序中的财产处分方案通常作为重整协议的一部分而未被单独列出来进行单独表决罢了。
综上所述,对本案可以得出如下基本结论:首先,蓝田水产的资产出售方案(不同于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应当作为蓝田水产的重大事项列入蓝田水产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范围,获得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其次,基于蓝田水产与江湖生态的母子关联关系,其还应当列入江湖生态的重整计划之内,获得(包括股东表决权组在内的)各关系人表决组的表决通过:最后,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还需要获得江湖生态管辖法院的批准。
注释:
[1]参见胡军华:《宁卖低价不卖高价蓝田重组被指内部操纵》,《第一财经日报》2011年5月23日。
[2]莱纳·克拉克受等:《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刘俊海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8-160页。
[3]参见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8页、第89页、第110页。或许正基于此,破产程序的启动、进行甚至作为避免企业进行清算的破产重整的申请都可以由债权人操控,破产法立法上甚至出现了一种所谓的“债权人自治”的破产程序模式。
[4]今为突出本文主题,下文拟省去对破产财产使用和出租的探讨,着重探讨破产财产的出售。并且,可以看出的是,美国破产法并未突出使用“主要财产”或者“重大资产”这种带有数量判断的概念,而是使用了常规营业之内或者之外的属性意义上的概念。
[5]美国破产法上的管理人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的管理人制度,即由司法部下属美国联邦托管人统一给每个破产案件指定的破产托管人;另一种是在第11章重整案件中不另行指定破产托管人,而由债务人继续负责企业的经营,并同时履行破产托管人的所有职责,其称为debtor in possession,简称DIP,笔者将其译为“托管债务人”,以区别于重整程序之外的普通债务人。美国破产法上的破产托管人和托管债务人(DIP)分别相当于我国企业破产法上的“管理人”和“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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