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社会责任的限度/高永周(4)
当今企业可通过自行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方式表明其承担社会责任。这种自我评价方式很难甚至无法证实其真实性。从双汇瘦肉精事件前后看该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就可知自行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意义何在。[9]
(三)效率违约或违法使社会合约成假性
有学者从社会合约的视角论述社会责任的可实践性。“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与得到社会认可、维护公司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合约的稳定性存在必然联系。若要阐释公司社会责任,就需要洞悉社会合作的存在,即资方、劳方、消费者、公众之间存在社会合作关系,在利益上彼此相关,构成利益相关者关系……利益相关者任何一方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都可能导致公司经济目标难以实现。”[10]笔者认为,该种观点值得商榷。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任何事物是在和它事物的联系中存在和发展的,企业也不例外。追逐利润是企业的天性。在营利的驱使下,当利润大于违约或违法成本时,企业就有可能选择违约或违法,破坏相关社会合约,使社会合约成假性。当然,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是不会违背所有社会合约的,它会有选择的去违背,前提是认为能获得利润。这说明了社会合约在解释和实践企业社会责任作用是有限的。这再一次证明了守法义务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主要形态。
(四)无法确定社会责任相对应的企业权利
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既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其相对的企业享有哪些权利?除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外,找不到与社会责任相对应的企业权利。这也是企业社会责任回归到守法义务的原因之一。
既然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形态是守法义务,那么在法律上规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何在?很多学者认为,将企业社会责任写进《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是一种宣示性、倡导性规范。笔者认为,除此之外,其意义主要表现在:1.使法律体系完善,符合大陆法系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模式。企业社会责任统领其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处于该义务体系金字塔的顶端。2.弥补法律规范的局限性。众所周知,法律规范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当企业规避法律义务或法律不完善时,对企业不法或不当行为给予一种道德上的否定性评价,以期能起到预防和舆论谴责的效果。3.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负外部性中有些是无法内化的。守法义务仅是最低限度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倡导企业在履行最低义务的同时,自我加压,提高标准,强化自己责任,降低负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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