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捐赠与董事的责任 ——美国法与日本法的启示/刘小勇(11)
至于如何审查目的的合理性,则可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及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通过判断接受捐赠的组织是否具有税前扣除资格,即其所从事的是否为公益性事业、是否为非营利性的组织等进行审查,因为如可享受税前扣除的优待,至少公司的利益不至于受损过多。〔44〕如果符合这些标准,就可判断该捐赠的目的具有合理性。若不符合这些标准,比如,直接向某宗教团体或某个人进行捐赠,可直接判定该捐赠的目的不具合理性。问题在于一些灰色地带,如直接向需要帮助的失学儿童、残疾人等进行捐赠虽不符合税法上的扣除标准,但也是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不应简单地将其视为目的不合理的捐赠,而是应对其金额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三)关于国有企业捐赠中董事责任的司法审查标准的构建
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对慈善捐赠的热情空前高涨,捐赠金额增长势头可观。可国企捐赠与获得广泛赞誉的民企捐赠不同,备受争议与诟病,有人指责这是在“用全民的钱慷自己的慨”。那么,对国企捐赠的审查标准又是否存在特殊性呢?
首先,在对司法审查标准的选择上,国企与一般企业理应一致。即如某项捐赠与公司的事业目的有直接联系,适用经营判断原则,如果只是间接、抽象的联系,则适用合理性标准。
而在合理性标准的具体构建上,尤其是关于捐赠金额的限制,国企与民企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国企的股东名义上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质上却是全体国民,故国企捐赠的钱在本质上与向国家缴纳的利税一样,都属于全民所有,两者只不过存在着形式与程序上的区别而已。可相较于捐赠,国家对于财政支出有着较为严格的管理与监控、也更为公平;而且,承担管理社会职责的主体是国家,而并非国企,故国企应多通过缴纳利税间接地贡献于社会,其直接捐赠金额则应控制在比民企捐赠更小的范围内为宜。近年来,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纷纷出台规定以严格限制国企捐赠的金额也恰好说明了这一点。〔45〕法院在具体审查捐赠金额是否合理时,可参考上述规定所设定的标准。
注释:
[1]JillE. Fisch,Teach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through Shareholder Litigation,34Ga.L.Rev.765(2000).
[2]A.L. I.,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ace: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Ⅰ) (1994),p.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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