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捐赠与董事的责任 ——美国法与日本法的启示/刘小勇(15)
[39]参见[日]近藤光男:《会社の寄付と取缔役の善管注意义务(下)》。
[40]参见[日]弥永真生:《会社法》,第14页。
[41]参见[日]近藤光男:《会社の寄付と取缔役の善管注意义务(下)》。
[42]参见[日]龙田节:《会社法大要》,第51页。
[43]国经营判断原则的特点是法官不审查董事决策的内容,该处理方式源自美国独有的答辩制度或陪审制度(参见[日]近藤光男:《会社经营者の过失》,弘文堂1989年版,第155-156页),而我国并无美国的陪审制度,而且,在美国,由于经营判断原则的适用,很少有董事因违反注意义务而承担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引入日本版的经营判断原则,即法院应在相当的程度上尊重董事的决策,而不是完全不审查其内容的合理性。
[44]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条和第24条的规定,只有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的,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税收优待。
[45]参见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1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威海市国资委2008年3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通知》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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