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捐赠与董事的责任 ——美国法与日本法的启示/刘小勇(7)
三 公司捐赠与董事的责任:对日本法的考察
日本公司法并未明文规定公司可使用公司的资产进行公益性捐助,在解释上,鉴于社会对于公司在社会责任及贡献上的要求,公司当然具有进行捐赠的权利能力。〔28〕在日本,因捐赠而被追究董事责任的事例主要集中于政治献金。虽然政治献金与一般的捐赠行为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通过对此方面判例的考察,可推导出日本法院对于一般捐赠行为的态度及审查标准。
(一)判例的发展
1.合理性标准的建立(1970年)
甲公司代表董事等代表甲公司向乙政党捐助了政治资金,为此,该公司股东X提起代表诉讼以追究该代表董事等人的责任。最高院否定了董事违反善管注意义务及忠实义务的责任,〔29〕其大致理由如下所示:公司可进行政治资金的捐助。董事在代表公司进行政治捐款之际,必须考虑公司的规模、业绩以及其他社会经济地位及接受捐赠方等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决定其金额,超出该范围进行捐赠违反了董事的忠实义务。根据原审确定的事实,即使考虑甲公司的资本金及纯利润、分红等金额,也不能认为该捐赠超出了上述的合理性范围。〔30〕
该判决确立了审查捐赠行为应适用合理性标准的原则。不过,在审查捐赠行为时,法院究竟应该在何种程度上客观地判断其合理范围,还是与经营判断原则一样,应广泛地尊重董事的裁量,除非金额特别不合理,这一点从该判决内容来看尚不明朗。这也许与当时审理法院并没有充分认识经营判断原则有关。〔31〕
2.经营判断原则的适用(2001年)
X是与甲生命保险相互公司缔结生命保险合同的社员(保险合同人)。由于甲公司向乙政党进行了政治捐助,X以该公司代表董事违反了董事的善管注意义务等为由提起了社员代表诉讼,请求该董事赔偿给该公司造成的损失。
大阪地方法院否定了被告对于善管注意义务的违反,其判决理由如下:董事作为经营方面的专家,在其执行职务之际,必须赋予其广泛的裁量权,故以董事以往的经营措施违反善管注意义务为由追究其责任时,必须满足如下条件:该董事在实施该经营措施的时点上,其在对于作为判断前提的事实的认识上存在重要且不注意的过错,或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其意思决定的过程、内容特别不合理、不妥当。〔32〕而相互公司进行的政治献金,也是其事业活动的一环,应该给予董事广泛的裁量权;董事可考虑相互公司的基金总额、资产状况以及收益状况等各种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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