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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捐赠与董事的责任 ——美国法与日本法的启示/刘小勇(8)

本事件中的政治献金不仅处于政治资金规正法规定的限度内,且即使考虑甲公司的基金总额、资产状况以及收益状况,也在合理的范围内,而且管理者并不是从董事个人或者特定的、一部分社员的思想、信念以及主义、主张出发,而是考虑全体社员的利益,在认为本次政治献金可安定本公司的经营基础、符合全体社员的利益的基础上,才进行政治献金的。且管理者在决定进行政治献金之际,并不符合以上违反善管注意义务的过错条件,故关于实施本次政治献金,管理者的判断未超出被认可的裁量的范围。〔33〕

本判决维持了上述最高院可在合理范围内向政党进行捐赠的立场。可是,该判决将该类型的捐赠等同于通常的业务行为,认为其为事业活动的一环,符合社员整体的利益,并引入最近判例中所出现的经营判断原则的思想,承认董事具有广泛的裁量权,这一点上述最高院判决并未言及。〔34〕

3.合理性标准的回归(2003年)

甲公司从1996年至2000年每年都向隶属于某政党的政治资金团体捐助政治资金,可其在1997年度和2000年度均出现亏损。该公司股东X以政治献金为公司目的范围外的行为、董事违反了善管注意义务等为由,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以追究代表董事Y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Y等人是否违反了董事的善管注意义务,福井地方法院如是判断:关于公司可否进行政治献金,一般应综合考虑其必要性、有用性、与章程所定目的的关联性、公司的规模及经济状况、捐助的规模及内容等各种因素进行政策上的判断,故董事具有一定程度的裁量权。在这一点上,该裁量与通常业务执行上的判断类似。不过,由于政治献金不伴随对价,不能直接对公司的营利有所贡献,对公司获利的效果非常间接、稀薄,故一般认为,对于公司而言,政治献金不具有高度的必要性与有用性,而且,由于政治资金捐助的对象为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其与一般公益捐助不同,与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没有关系,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地提升社会对公司评价的效果。一般来说,政治资金的捐助与公司章程所定目的的实现的关联性比较稀薄,故董事在判断是否进行政治资金的捐助之际,没必要像通常的业务执行那样,对将来的利益预测与损失的危险预测进行相关性的判断,而只是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仅判断是否进行捐助、进行捐助时其金额、时期、捐助的对象等即可。

对照政治资金规正法的旨趣,至少对于公司出现亏损后进行的政治献金,公司应严格审查可否进行捐助、其范围、数额、时期等,慎重判断其对于消除公司亏损的影响程度、优先于股东分红进行捐助的必要性。而甲公司在出现亏损后,既没有严格审查,也没有慎重判断,却实施了捐助。其判断过程简单马虎,超出了董事的裁量范围,违反了董事的善管注意义务。〔35〕同样,本判决也沿袭了上述最高院的合理性标准。不过,相较于上述第二个判例,本判决强调了捐赠行为与通常业务执行的差异,认为董事在判断是否进行捐赠时,所面临的选择相对简单、单纯,且捐赠行为与公司事业目的的关联性稀薄,因此,法院在审查捐赠行为时,不应尊重董事广泛的裁量权,而应审查捐赠金额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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