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的主体定位及规范/张洪波(10)
注释:
[1]参见崔磊:《英国警务改革考察及其对我国警务改革的启示》,《公安研究》2011年第2期。
[2]以苏州为例,苏州在编警察有12000名,但是治安辅助力量则达到35000名,辅警是警察的3倍多。参见张跃进主编:《创意警务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前言部分。
[3]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引自北大法律信息网,2011年8月28日访问。下文引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无特别说明,均引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号)。
[5]2006年9月8日《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
[7]2009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的“主要任务”第5条。
[8]同前注[4]。
[9]1993年5月17日《公安部关于加强治安联防队伍建设的通知》。
[10] 2005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
[11]2000年2月23日《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
[12]王锡锌:《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及其现实情境》,《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
[13][德]哈雷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14]同上注,第110页。
[15]时任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委员长乔晓阳认为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包括下列三个方面:“一是有关行政程序方面的事项,包括办事流程、工作规范等;二是有关行政机关自身建设的事项,包括公务员行为操守、工作纪律、廉政建设等;三是不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有关社会公共秩序、公共事务或事业的具体管理制度,如公共场所(如公园、电影院等)的管理规定,市场、学校管理秩序规定等。”参见乔晓阳主编:《立法法讲话》,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77页。
[16]同前注[13],哈雷穆特•毛雷尔书,第584~5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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