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能否被录用为公务员/王安鹏(10)
1.必然存在的侵害较轻的手段(措施)
公务员法和2007年颁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对于考察拟录用人员,做了详尽的规定,而考察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报考人员的品行和其他方面的素质。其具体内容是: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根据考试成绩,要对确定考察人员,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第三十条规定,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而且考察组织有两人以上组成,要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同时,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的信息。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除此而外,《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通过规定使用期的方式,来进一步考察被录用人员的“能”与“德”。如在试用期考察不合格,就会取消录用。例如《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上述规定,对考察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期限、最终录用人员的确定方法等都做了详尽的规定,可以说,这样一套程序,完全可以对拟录用人员和已录用人员的品行做出客观、公正、全面的结论。也可以很好的发挥“过滤”作用,将哪些品行道德不符合公务员履职条件的人员“过滤”掉,同样包括哪些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当中品行不好的人。而且,这些规定都属于“义务性”规定,即通过负担义务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公民的职业选择权。而《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显然属于“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定,是为被考察对象附加了一些义务;禁止性规范显然是剥夺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资格。不言而喻,前者要比后者对公民的职业选择权造成的侵害大。
总共1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