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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能否被录用为公务员/王安鹏(14)
4.对社会秩序造成潜在的危害
通过立法的方式,侵害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平等权、参政权、劳动权和人格尊严,一方面阻塞了他们获取生活来源、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一个途径;职业选择权的通过立法的方式,对他们进行排斥、歧视,继续剥夺他们的自由权,鉴于立法对整个社会所起的重大影响,这势必会促使整个社会歧视、防范、排斥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不被录用为公务员,也就意味着,他(她)们不能通过担任公职的方式,行使其参政权。笔者通过查阅2009年、2008年、2007年、2004年和2003年被给予刑事处罚的人数,情况如下:2009年为979443人、2008年为989992人、2007年为916610人、2004年为752241人、2003为730355人,总人数为4368641人。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就意味着,五年就有四百多万人因受过刑事处罚而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如果是十年、十五年,数量将更惊人,如此以来,导致的后果就是,一个极其庞大的群体正当的基本权利被限制、剥夺——不能通过当公务员的方式实现其参政权或职业选择权。
而实践表明,引发重复犯罪的重要诱因之一就是,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刑满释放后,仍然受到社会的普遍歧视。重新回归社会,却得不到社会的认可,而且受到现有立法的否定和排斥,必然会增加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的几率。“回归者得不到社会和他人的承认,又难以进行良好的认同, 社会给他的标签上明明写着“危险分子”的字样。回归的自我认同是艰难和痛苦的, 一旦他认同了他们被扭曲和被贬损的自我形象,就把自己推向了更危险的境地。”[ 40 ]
5.造成我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与冲突
依刑法学界的通说,刑事处罚的目的主要有两个,第一,报应;第二,预防。报应本身正是刑罚要追求的目的,刑罚在何种程度上能满足这种报应,是刑罚科学性、合理性的一个考察向度。在刑罚的报应里面包含道义的报应和法律的报应,道义的报应体现刑罚的伦理性。法律报应主要是给出一个报应的客观标准,使报应不逾越一定的尺度,不超出法律的界限,是刑罚报应成为一种公正的报应。而刑罚的预防目的包括两个方面,即个别预防和一般的预防。个别预防针对犯罪人本人而言,通过对其进行矫正使其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以起到预防的目的。一般的预防主要在于通过威慑使一般的公民不再违法犯罪。[ 41 ]刑罚的报应和个别预防的目的,主要是针对服刑期内的犯罪人而言的,一旦刑满释放,刑罚的目的从法律上被认为已经达到,而且在法律的视野下,受过刑事处罚的罪犯应经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这也是我国改造罪犯的目标。在《监狱法》第三条就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性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刑满释放后,便成为一个守法的、其犯罪恶性已经得到改造和预防、与其他公民有着同样法律地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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