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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审案件中视听资料作为新证据的法律效力/朱士利(4)
C从和谐方面:如果将确实能够推翻原判事实依据的新视频证据以自由裁量权给予的“理由”不予采信,表面上看节约了司法成本,但必然不能做到“以理服人”,很可能激发当事人的不稳定情绪和愤世心理,可能引发新一轮的申诉、请求抗诉、信访、上访等等法制诟病!实际上非但不能节约司法成本,更能造成司法部和谐和社会不和谐。
D从事实层面:一切应当以复原事实为根本、以恢复事实真相为总原则,切实做到以事实服人、以理服人、以法服人,相信国人都讲道理、尊法纪,相信法律可能惩罚违背事实的人!
综上所述,结合本文援引案例,本文认为视听资料,尤其是视频作为新证据,在再审案件中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且其法律效力应当等同于或超越书证。援引案例中,如果两套视频证据经如实(包括现场调查等等环节)复核确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复原事实真相,并能够复核确认A公司确实委托C公司负责收取租金,并且,涉及视频证据证明事实足以推翻原判的,那么,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并在遵照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依法予以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或提审、改判。

作者:朱士利 电子邮箱:zsldls@126.com 单位:北京兆中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审查判断视听资料之我见》阚春波
《对视听资料作证若干问题的探讨》周强 张素琴 中国法院网
《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郭美松 现代法学2004年第一期
《论电子证据的独立地位》常怡、王健 法学论坛2004年第一期
《民事证据采信制度研究》张永泉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证据法要义》毕玉谦主编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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