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共居”“处分效力”“占有与物权”三个法律问题/张生贵(4)
原告的要求及意见:
原告一家三口人与王女士共居使用的房屋,使用面积不足五十平米,按照北京市人均居住十五平米的标准,我们的居住环境和条件远远达不到易居标准,我们已经退休,收入仅够生存,无力改善居住条件,刘畅没有固定收入,生活条件不好,因刘维抢房问题,已经激化了矛盾,我们渴望法院充分体谅我们的难处,支持我们的诉请。刘维一直在外居住,为了抢占房屋,借口“王女士为承租人,王女士有权安排刘维进住”,这样的借口缺乏法律规定,我们居住的是公租房,并非私有产权房,当初拆迁安置时只有原告一家人为法定被安置人,只要拆迁人当初未将刘维作为被安置人口,刘维就无权居住,刘媛的居住也并非拆迁人的安置,仅仅是王女士以亲属身份的寄住,刘媛结婚搬离此房后,刘维借机放入物品的行为,妨害了原告的合法使用权,刘维的各种理由圴不能成立。
好律师经典法案辩析问诊1324042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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