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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批评中的名誉权界限/姚辉(6)

(2)真实性的判断

在真实性判断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基本属实”的立场。学者也认为,我们所要求的真实,应该是基本真实,符合事物的本来面目,在性质上应该是真实的。[13]而何谓基本属实,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把握:

首先,是对事实陈述完整性的要求。公正评价以对事实的全面了解为前提,孤立式的描述则是引起价值偏见的根源。价值判断的形成机理,要求作者陈述必须满足事实完整性。而文章的表述至何种程度才被视为满足完整性要求,则因表述是直接来自作者还是转引自他人而有所区别。直接陈述依赖于作者对客观事实的主观认知。而囿于主、客观条件,人们对事物认知总是有限的,不可苛求作者反映事物的方方面面。对于直接陈述的完整性要求应该以社会一般认识范围为限。在本案中,有学者认为,郭文仅描述了范曾创作过程的多幅作画和结构性作画的事实,忽略了范曾对比和研讨、认真创作的事实,是孤立性的表达。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就郭文来看,被告以于文中将自己实际观察到的事实全部告知于读者,不存在完整性的缺陷。而原告创作时内心的构思技巧和创作态度认真与否,属他人无法认知的领域,是无法做事实性描述的。即使别人对于作者对比和研讨、认真创作的阐述,亦仅是其主观揣测而已,并非表现于外的客观事实。就转引性陈述而言,限于文章篇幅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不可能将他人论文全部援引。一般仅要求在主要事实以及情感色彩保持一致即可,部分援引并不构成对完整性的切割。同时,对转引表述的真实性判断,也仅限于被转述者曾真实地做过该种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达而已,无需对作者就转述内容苛以真实性要求。

其次,真实性主要是性质上的要求。一般仅需事实陈述在性质上应该是真实的即可,对数量、程度上的精准性要求则是其次的。如郭文中仅要求其所反映的范曾同时多幅作画的事实属实即可,而范曾同时作画的数量是“十来幅”,还是十幅以下,并不影响其对范曾同时多幅作画事实的成立,因而不必细究。

(3)关于侮辱性语言

对于意见,必须要重申的是:作为批评者的主观价值判断,其无需面对真实性的苛责,意见正确与否,也只能留待经验检验,并非法律裁判的范围。由此,有关学者在议论本案时要求批评者对文艺家态度认真与否的评价“切合实际”的观点是不切实际的,忽略了事实与意见之间的区别。意见与法律的交集仅在于对意见表达的语言是否构成对他人侮辱的审度上。而文艺批评语言是否带有侮辱性,则主要可以遵循以下两个路径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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