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买卖中的给付障碍和瑕疵担保责任/杜景林(12)
[26]Vgl. Canaris, Festschrift fur A. Georgiades, 2006, S. 80.
[27]同前注[9], Canaris书,第148页,边码22。
[28]同前注[26], Canaris文,第80页以下。
[29]Vgl. U. Huber, AcP 202 (2002),223, 228.
[30]关于目的性限缩的概念和适用,参见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5页以下;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16页以下。
[31]同前注[26], Canaris文,第81页。
[32]参见新文本《德国民法典》第434条第1款第1句和第2句。
[33]同前注[26], Canaris文,第84页。
[34]参见新文本《德国民法典》第435条。
[35]同前注[9], Canaris书,第152页,边码33。
[36]暂时将其处理成为透射。在一些重大的认识和理解问题上,王泽鉴教授经常采用这种审慎的做法,至为值得学习。具体范畴实例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页。
[37]同前注[7], Fikentscher、 Heinemann书,第453页,边码923。
[38]同前注[3], Medicus、 Lorenz书,第134页,边码375。
[39]也有学者认为,在瑕疵不具有透射性的情形,买受人仍得主张各项瑕疵担保权利。同前注[37]。
[40]同前注[26], Canaris文,第89页。
[41]同前注[26], Canaris文,第87页。
[42]Vgl. Bamberger/Roth/Faust, BGB, Band 1,2. Auflage, 2007, S. 2003, Rn. 28.
[43]在现代买卖法的体系框架之下.权利瑕疵责任与物之瑕疵责任的法律效果已经被置于同等地位.故这一问题已经几乎完全失其意义。
[44]同前注[9], Canaris书,第155页,边码39。
[45]同上注,第156页,边码40。
[46]双轨制度论者本身也极力主张消除这种不一致和矛盾。Vgl.Lorenz, Festschrift fur Heldrich, 2005, S. 322
[47]同前注[26], Canaris文,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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