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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买卖中的给付障碍和瑕疵担保责任/杜景林(13)
[48]同上注,第94页。
[49]如果企业的载体是一个公司,那么企业虽然可以通过转移企业所属各项财产标的的方式出卖,但这大多不具有很大意义,因为一方面,此举费时而且复杂,另外一方面,容易导致企业与公司脱节,进而使公司成为空壳。如此,可以采取将公司的股份转移于买受人的做法而转移企业,也就是将股份转移作为转移企业的一种手段。此种情形的买卖,非为公司股份的买卖,亦即非为权利的买卖,而为企业的买卖,也就是所谓“其他标的”的买卖。同前注[9],Canaris书,第158页,边码47。
[50]同前注[48]。
[51]详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5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7页;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9页。
[52]崔建远教授主编的教科书亦倾向于持此项见解。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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