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买卖中的给付障碍和瑕疵担保责任/杜景林(7)
对于企业买卖,除相应地适用物之瑕疵法的规则之外,原则上还相应地适用权利瑕疵法的规则。[34]据此,在满足下列要件的情况下,企业不存在权利瑕疵:就该企业而言,第三人不能够或仅能够对买受人主张在买卖合同中所承担的权利。按照这一理解,如果受让人完全不能够或者部分地不能够从事企业的活动,原因是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之发生抵触,那么就构成企业的权利瑕疵。更为进一步地讲,若第三人享有专利权,或者买受人受到销售限制的约束,致使企业的活动被停止或者受到限制,那么就构成企业的权利瑕疵。又如,出卖人系在一块租用的土地上经营自己的企业,于此情形,若该块土地的出租人不愿意将租赁合同转移于企业的买受人,而该企业在另外的土地上若不改变自己的身份特征就无法从事经营活动,那么这同样构成企业的权利瑕疵。[35]
(五)企业所属各项财产的瑕疵
在此应予讨论两个问题:一是瑕疵的透射问题;二是在构成透射的情况下,也就是在存在透射性瑕疵的情况下,法律效果将会具有何种特殊性。
1.瑕疵的透射问题。作为一个集合体,企业通常由许许多多的物、权利和其他的财产所组成,并且企业所属的各个财产均可能存在瑕疵,但这些瑕疵未必就能够引起上文所述的整体企业的瑕疵,也就是未必就能够设定买受人的诸项瑕疵担保权利。这就提出了一个重大的问题:企业所属的各个财产的瑕疵是否能够构成企业瑕疵,如果能够构成,那么必须要满足何种条件,也就是各项财产的瑕疵是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之下可以“透射”(Durchschlagen)[36]于企业整体,从而构成企业瑕疵。首先,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是肯定性质的,也就是存在透射的可能性:企业所属各项财产的物之瑕疵,在并且仅在其对于企业具有根本性意义的情况下,始可以透射于整体企业,从而引起企业瑕疵。[37]例如,在出卖小吃店的情形,营业场所受到虱子和跳蚤等害虫的侵袭;在出卖脚手架安装企业的情形,脚手架显著欠缺;在出卖一个生产企业的情形,一部核心性的生产机器因严重并且不可以消除的缺陷而无法投入生产活动等,都属于透射性质的瑕疵。
瑕疵是否具有透射的性质,端由具体情形之下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例如,对于一个大中型企业而言,具体如汽车租赁公司或者出租车公司,个别车辆存在瑕疵实属正常,其对于整个企业的运营不会造成值得称道的影响;但在一个较小企业的情形,如一个建筑企业仅具有一部起重机,那么在该部机器因存在瑕疵而无法正常投入使用的情形,就会构成企业瑕疵,致使整个企业的运营都会受到妨碍。[38]然而无论如何,在企业所属各项财产的瑕疵不能够引致企业瑕疵的情形,针对各项财产存在的瑕疵,权利人不能够主张瑕疵担保的权利,因为构成买卖合同标的的是企业整体,而不是这些个别的、具体的财产,由此决定了据此主张瑕疵担保权利,并不存在相应的请求权基础。[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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