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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蔡祖国(10)

本案是一个转折点,意味着欧洲人权法院正在克服其先前的保守做法,开始认为自己有能力解决以前所回避的不正当竞争法问题,[17](P306)今后将会积极介入到涉及到商业言论自由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之中。

2.R.M.J.(注:该案涉及到密苏里州最高法院的一项有关严格限制律师发布广告的规则。该广告包含某些为密苏里州最高法院规则所不承认的信息,以及不符合该规则所确定的类型目录。See R.M.J.,455 U.S.191(1982)。)案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运用了Hudson标准对不正当竞争规制进行了审查:首先,必须判定该表达是否受第一修正案保护。该商业言论,至少必须是合法活动,并且不是引人误导的。其次,还要追问所谓政府利益是否巨大。如果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我们必须判定该规制是否直接增进了所谓的政府利益,以及较之服务该利益的必要性而言,该规制增进该利益的范围是否更为广泛。法院最后判定,律师的表达受第一修正案保护,因为它涉及到的是合法活动,而且不是引人误导的。在禁止的真实广告上并不存在重大的州政府利益。因此法院没必要运用Hud-son审查标准的第三和第四步。

3.Gordon(注:本案诉讼由戈登与布里奇科学出版社和哈伍德学术出版社提起,源于1980年代后期在美国物理研究所和美国物理学会公告上出现的两篇文章。由物理学家亨利·巴斯切尔所做的该研究报告依据参考其规模的定价和其文章被引用的频率,对200个杂志进行了排名。由于戈登与布里奇科学出版社和哈伍德学术出版社出版的几个杂志排名垫底。排名垫底的公司依据《兰哈姆法》对美国物理研究所和美国物理研究学会提起了诉讼,认为这两篇文章是“玩世不恭的宣传”,违反了反虚假广告法。See Gordon&Breach Science Publisher v.American Institute of Physics,859 F.Supp.1521(S.D.N.Y.1994).)案在该案中,由于美国没有专门的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主要是通过审查《兰哈姆法》第43(a)条的规定来解决涉及不正当竞争法和言论自由问题。在适用《兰哈姆法》第43(a)条规定之前,法院首先确定了这一言论是否属于商业性质(注:Bad Frog Brewery Inc.v.New York State Liquor Auth.,134 F.3d 87(2d Cir.1998).):虽然美国法院有关商业言论的定义受到限制并且不是始终如一的,但在本案中,该研究的发表相当于是一个对重大公共问题的学术检讨而非商业言论。由于该研究事关重大的公共利益,该研究报告应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然而,法院还是特别指出,如果该研究报告另作他用——如在图书馆会员会议上的讲义和其他形式的宣传——则是商业言论,法院仍可能判决该排名具有误导性,且不涉及重大公共问题,将因此属于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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