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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蔡祖国(13)

Stambuk案也涉及到另一篇文章,该文讨论了眼科医生新激光手术技术的文章,并将这种新技术的成功与申请人的经验与专业知识联系起来。

欧洲人权法院强调指出,上述两案例中的文章均涉及到公共利益,其内容是一个整体,因而不可能将有利于申请人的陈述与该刊物的其它部分分离开来。欧洲人权法院采用了综合分析的方法,认为在这两个案例中该文章的广告效果完全是次要的,并进行了严格的审查,拒绝将该出版物视为商业言论。

3.Fur Trade(注:在该案中,原告从事皮毛贸易,而被告属于毛皮动物保护协会。该协会用各种各样的海报和宣传小册子以及带有很多血的狐皮装饰了一家烟草店。一张海报用“亲爱的夫人是如何喜欢她的毛皮”来这样的词语显示浣熊?“悬挂在展厅的标语写着:“穿皮革是滥杀动物的共犯!”“穿皮革的人的良心有问题!”以及其他类似的措辞,以及在一个商品交易会上,采用普通词语表达的许多言论和标语都指出了动物死亡时遭受到的折磨、痛苦和恐惧。原告提出了禁止令诉讼,被告则依据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权和自由贸易权作为抗辩。SeePeter Poch,Case Comment:Austria:Unfair competition-distinction between idealistic activities and ones involving a commercial aspect.E.I.P.R.1996,18(12),D350.)案该案涉及到抗议通过皮毛贸易虐待动物的口号和言论是否等同于不正当竞争这一问题。在该案中,澳大利亚最高法院首先将协会的行为和言论区分为只为理想的原因而为的行为和言论与促进个别交易者经济利益的行为和言论。并指出,有必要在各种利益之间保持平衡。在本案中,动机明显被理想的目标所控制,因而不会促进具体的皮毛交易。在这种情况下,言论自由权一般胜过对皮毛交易的潜在危害。如果这些理想性的活动与宣传竞争者皮毛交易的产品混合在一起,也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规则。这些言论在各方面都必须是真实的,不能以言论自由或贸易自由来作为污蔑的挡箭牌。由于该协会是积极参与该商品交易会和时装表演的组织和表演,而且还参与了宣传皮革的言论和行为,该言论被发现是不准确的,因为并非所有的动物都遭受折磨或被痛苦地杀死。如果仅仅是因为理想性因素,那么即使是挑衅性的语言也可以容忍,但如果该挑衅性标语涉及具体的商业利益,则不应该被容许。因此,它不能主张宪法权利的抗辩。在该案判决中,澳大利亚最高法院首次清晰指出了明确享有言论自由权的行为与混合商业利益的理想活动二者之间界限的相关因素。该案仍因其规则相当明确而受到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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