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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蔡祖国(16)

本案一经判决即引起了轩然大波。有学者指出,法院认定CSS及有关商业秘密具有纯粹技术性,否定了计算机加密技术爱好者将该信息视为表达性质的重要性。而且,在DeCSS源代码和相关程序以及算法中也存在着强大的全球公共利益和关注。[19](P285-286)

本案判决与先前的一些判决也不相符。在Proc-Tor(注:Proctor&Gamble Co.v.Bankers Trust Co.,78 F.3d 219(6thCir.1996).)案、Oregon(注:State of Oregon ex.Sports Management News,Inc.v.Nachti-gal,921 P.2d 1304(Or.1996).)案和Ford(注:Ford Motor Co.v.Lane,67 F.Supp.2d 745(E.D.Mich.1999).)案中,美国第六巡回法院、俄勒冈州最高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均判定所课予的禁止令是对言论的不合宪的先行制止。特别是,三个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公共利益较之本案更少引起公众关注。[19](P286)本案判决表明,在加州发现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含有公共利益的门槛仍然非常高,Bunner案判决在商业秘密判例与第一修正案之间创造出了一种悬而未决的紧张关系。[19](P288)而且,本案判决也印证了在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的平衡上,至今仍不存在统一的原则和标准,商业言论自由与不正当竞争规制之间的空间仍有待进一步“粘合”。

三、欧美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综观欧美实践,虽然在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之间尚未形成明确而又统一的“粘合”原则和标准,但我们仍可以发现某些共同的做法或发展趋势。

(一)欧洲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在涉及到对商业

言论进行限制时,面临着许多类似的问题,而且至今尚未对商业言论进行准确的界定,但欧美最终形成了在某种程度上相似的限制规则,[20](P268)均对商业言论赋予有限度的保护,即只有在商业言论涉及到公共利益时才是符合宪法保护的要求,即较之于不正当竞争规制所保护的经济利益,商业言论所涉及到的公共利益要重要得多。

(二)欧美特别是欧盟各成员国已制定了较为具体化的不正当竞争法,美国也通过适用兰哈姆法有关规定形成了一套判例规则,这为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的平衡提供了基本的处理规则。因为只有在规范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时,即将要适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成文法或法官法的规范给法官留下了很大的评价空间,或根本不存在才会必须对个案进行基本权利审查及基本权利的平衡。如果没有较为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规则,有关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之间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更为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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