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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蔡祖国(18)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制定于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明显地落后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已远不能适应建立公平竞争秩序的需要。该法未将比较广告、侵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其中,其实施细则的缺失,司法解释的滞后,使该法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亟待对17年前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进行修订。该法的修订必然会遵循世界各国反不正当竞争规制的一般规则,将不正当竞争规制扩大到非竞争者或非经营者之间,采取一般条款加特别列举的方式,尽可能具体界定不正当竞争范例及其构成要件等[1](P58-71),这使得比较广告、烦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均被纳入不正当竞争规制的范畴,不正当竞争规制的范围将明显扩大。这会导致其与商业言论自由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在实践中,我国也出现了一些涉及到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的行为。例如,《郑州晚报》、郑州电视台1997年1月23-24日连续两天重点刊播“广大市民,元月25日早晨6时30分请注意收看郑州电视台特别节目”的消息,结果观众清晨所观看的“特别节目”,仅是一个15分钟的酒广告专题片。[22]这是一个损害公众利益的典型“新闻广告”。“新闻广告”在我国俗称“有偿新闻”或“软广告”,谓新闻从业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为经营者提供商业宣传,经营者为新闻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物质利益的行为,这是一种典型的间接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违背了新闻追求客观公正的道德准则,也损害了相关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然而,新闻广告还在传递一种商业信息,如果该商业言论信息事关重大的社会公共利益,如治疗某种疑难杂症具有明显效果,而这种信息之前并未得到有效传播,如果对该新闻广告予以不正当竞争规制,势必会造成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其本质是经营者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冲突。虽然今后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此种行为必然会被纳入规制的范畴,然而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对这种新闻广告作出规范,目前只是依靠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发布文件和命令,虽多次明令禁止“有偿新闻”,但“有偿新闻”仍屡禁不止。

因此,我国应借鉴欧盟的经验,应尽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及其构成要件等,为平衡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提供第一道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则,避免动辄运用宪法基本权利价值进行裁量的困境,减少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之间平衡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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