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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法漏洞填补中的类推/纵博(6)

在许多情况下,类推适用并非仅仅把一个法律规范准用在一个它未曾规整的案件事实上,而是将由多数针对不同的构成要件赋予相同法效果的法律规定得出“一般的法律原则”,该原则在评价上也可同样适用到法律并未规整的案件事实上,这就是“整体类推”。[1](P260)整体类推的原理在于通过对诸多法律规范的归纳,总结出法律所包含的原则,并将该原则适用于法律未明白规整的事实,在该事实中,不存在例外不得适用该原则的理由。如关于不公开审判,国外的立法通常以较为灵活宽泛的词语进行规范,将裁量权交由法官行使,如在日本,法律规定全体法官认为审理可能有危害公共秩序和社会良俗时,可不公开审判。[6](P159)但我国则是明文列举了不公开审判的几种原因,依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综合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法律原则,即通过价值权衡,若公开审判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大于公开审判所带来的益处,审判就可以不公开。因此,当实践中出现以上情形时,法院可以依此原则决定不公开审判。

四、刑事诉讼法类推适用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宪性原则

在法律解释准则的许多法伦理原则中,其享有宪法位阶者更显重要,尤以宪法基本权部分中之原则及价值决定为然。例如,人性尊严的优越地位、对人的自由范围之广泛保护、平等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相对于其它将使规定违宪的解释,应优先选择依其余解释标准仍属可能,且并不抵触宪法原则的解答,以此种方式被解释的规定是有效的规定,由此推得:在多数可能的解释中,应始终优先选用最能符合宪法原则者。[1](P217)类推适用作为一种漏洞填补方式,属于广义上的法律解释,因此同样要遵循合宪性原则,不得违背宪法的基本精神。尤其是禁止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的类推适用,也就是说,对于干预基本权之强制处分,必须有法律事先的明文授权为依据,若予类推适用,则直接违反具有宪法位阶的法律保留原则。[7](P21)

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和第117条从字面上分别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扣押和存款、汇款的查询、冻结,而并未规定对其他人的邮件、电报可以扣押,也未规定对其他人的存款和汇款可进行查询和冻结。从体系和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此处的“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存款、汇款”应解释为“犯罪嫌疑人享有所有权的邮件、电报、存款、汇款”。因为第141条是关于扣押的一般规定,该条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在此并未对物品和文件加以“犯罪嫌疑人的”的限定。而第116条和第117条是关于扣押邮件、电报和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的特别规定,在这两条中均加上了“犯罪嫌疑人的”这一限定语。因此综合以上条款,根据立法前后一致的体系解释方法和目的解释方法,这里的“犯罪嫌疑人的”应理解为“犯罪嫌疑人所有”,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占有”。据此侦查机关只能扣押犯罪嫌疑人所有的邮件、电报,包括犯罪嫌疑人寄给他人以及他人寄给犯罪嫌疑人的邮件和电报,甚或他人寄给犯罪嫌疑人转交其他人的邮件、电报,也只能查询和冻结犯罪嫌疑人所有的存款和汇款,包括以真名、化名存入的存款和汇款,或者以他人名义存入的款项。但是侦查机关不得在办案过程中以类推适用第116、117条为借口对明知是属于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人,如被害人、证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所有的邮件、电报进行扣押,也不得对他们所有的存款和汇款进行查询、冻结,即使邮件、电报为犯罪嫌疑人占有,或存款、汇款是以犯罪嫌疑人的名义。因为扣押邮件、电报和查询、冻结存款是对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这类宪法位阶的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强制性措施,必须由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才可以实施,而不得由侦查机关任意类推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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