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法漏洞填补中的类推/纵博(8)
目前我国一些学者倡导我国也应实行司法能动主义,认为在我国实行司法能动主义能够在适用法律时实现社会价值、公共政策、公平效率等因素的有效整合,克服立法的局限性和司法的有限性,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9]本文的主旨是刑事诉讼法的类推适用,是一种刑事诉讼的方法论探讨,它要解决的问题始终是如何发现适当的规则以做出案件的裁判,而不是追求法官过于积极的造法以改变现有法律秩序,司法者的类推适用固然也是一种能动,或称之为“积极司法”更为恰当些,但和司法能动主义的要旨是显不相同的。所以在进行类推适用时,司法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克制,分清漏洞填补与法官造法的界限,不宜对立法者基于各种考虑而无意确立的法律制度进行所谓“领域漏洞”的填补,否则不仅无助于正在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反而会导致整体改革的秩序更加混乱。
注释:
[1][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孔祥俊.法律方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3][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M].丁小春,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44.
[4]万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操作问题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3):78.
[5][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M].吴丽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6][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M].刘迪,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7]林钰雄.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8]纵博,郝爱军.台湾地区公诉权制约机制及其借鉴意义[J].台湾研究集刊,2009,(4):31.
[9]王建国.司法能动的正当性分析[J].河北法学,2009,(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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