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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风险责任概念的确立/王竹(11)
[14] 前引⑩。
[15]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页。
[16]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562页。
[17]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18] 前引 16,第562页。
[19] 《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著:《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88页。
[20] 参见《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21]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谢怀栻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页。
[22] 前引 15,第29页。
[23] 前引⑩。
[24] [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4页。
[25] 前引④,第285页。
[26] 前引 24,第294-295页。
[27] 前引⑥,第873页、第877页。
[28] 前引 13,第3页。
[29] 前引 13,第641页。
[30] 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5页。
[31] 前引 30,第394页。
[32] 前引 11,第145页。
[33] 前引 30,第394页。
[34] 前引 13,第3页;前引 11,第9页;前引 15,第29页。
[35]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修正第三版),2006年我国台湾地区自版,第613页。
[36] 我国民法学界一般将“vicarious liability”译为“替代责任”,但替代责任在我国侵权法上有不同于英美法的特定含义,主要适用于用人者责任领域。如果译为“垫付责任”,又会通我国侵权法上特有的“垫付责任”相混淆。英美法上的“vicarious liability”与本文所称“风险责任”系同义语,但描绘角度有所不同,笔者更希望突出其本质是受偿不能风险的一面。
[37] 王竹:《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源流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38] 王竹:《论连带责任分摊请求权》,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3期。
[39] 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00页。
[40]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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