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偿与保证的联立分析/崔建远(12)
按照《担保法》第 26 条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此时保证人乙公司的保证期间仍然应认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注释:
[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33页。
[2]刘凯湘:《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9页。
[3]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218-219 页;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上册),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163页。
[4]王泽鉴:《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 2000 年版,第 456 页;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91-592 页;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58 页;前引[2],刘凯湘文,第 303 页。
[5]前引[4],王泽鉴书,第456页。
[6]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8 年版,第 773 页以下;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修订 2 版),陈荣隆修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483 页以下;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 2 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279 页以下。
[7][日]於保不二雄:《日本民法债权总论》,庄胜荣校订,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375页。
[8][9][10]前引[3],崔建远书,第84页。
[11]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陈荣隆修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85页;邱聪智:《新顶民法债编通则》(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53 页;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39 页;前引[6],王利明书,第2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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