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上财产损害的计算标准/王军(10)
其次,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关于确定受损物市场价的时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的“损失发生时”仅旨在提出一项适用于一般情况的原则。根据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在受损物的市场价值发生波动的情况下,对该原则的运用应从属于某些例外规则。对此,需作进一步的研究。[70]
注释:
[1]关于便权损害赔偿的一般原理,参见王军:《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一章。
[2]See R. F. V. Heuston and R. A. Buchley, Salmond and Heuston on the Law of Torts, 20th Edition, Sweet&Maxwell, 1996, p
[3]See W. V. H. Rogers, Winfield&Jolowicz on Tort, 14th Edition, Sweet&Maxwell, 1994, p.789.
[4]美国的《法律重述》(Restatement of the Law)共有9个系列,《侵权法重述》是其中之一。它们由美国法学会推出,是一种类似于示范法的文故。尽管它们本身并不是法律,但基本上反映了各州相关法律的状况并对其司法实践有重要影响。
[5]Se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oond, Torts《关国第二次俊权法重述》第911条的名称是“价值,"(Value)。其全丈是:1.(1)在本章中,价位意味着交换价值,或者是对所有者而言的使用价值,只要其大于交换价位。(2)时产或服务的交换价位是这样一种金钱价位:如果存在一个可让交易者持续光顾的市场,该标的从中可兑换或取得的金钱;如果没有这样的市场,在找寻相似财产或服务的买主或承租人的过程中通常可获得的金钱。时产的租货价位属于时产的使用价值。”对这一条欲,下文将作进一步的讨论。
[6][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俊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7]See Ulrich Magnus (ed. ), Unification of Tort Law: Damage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1, p. 14.此书由设在奥地利的“欧洲俊权法与保险法研究中心”组织编写,由德国学者乌尔里希•马格努斯(Uhich Magnus)担任主编,一共有10个国家的学者参加了编写。该书的编写者须针对16个问题和19个案例.以各自国家的情况为背景介绍情况和表达观点。目前,该书已经由谢鸿飞译为中文,中文书名为《俊权法的统一:损害与损害赔偿》,由法律出版社于200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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