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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财产损害的计算标准/王军(9)
在某些情况下,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也是法院在确定赔偿方案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在1990年的一个英国案件中,被毁坏的建筑的价值仅为6万英镑,重建该建筑会导致非常昂贵的支出。法院最终判给了原告租用新房屋所需花费的39万英镑。[66]其理由是,这是减少利润损失的合理方式。
上述做法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判决中同样得到了贯彻。德国学者巴尔就此认为,加害人必须赔偿一切因导致赔偿义务的事件而产生的损害,或者说他必须将现状修复到假设导致赔偿义务的事件未曾发生时的可能情形。所有欧洲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从这一原则出发的。可是,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僵硬地在一切结果上遵循这一原则。因此,欧洲法学界讨论的首要问题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偏离是不是公平和合理的,或者何种程度的偏离是公平和合理的。[67]
在欧洲的许多国家,在决定是否让受害人不折不扣地处于损害发生前的状态时,法院会考虑这样做会不会过分地加重加害人的负担。这样的考虑甚至被明确地写人了《意大利民法典》。[68]如前所述,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当一件物品的价值极低时,法院可能会因成本过高而拒绝作出实际恢复原状的判决。[69]这也是对各种因素和利益进行综合平衡的结果。
四、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解读
根据上文的研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采纳的旨在确定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市场价值标准是一条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采纳的标准。对这一标准的采纳使财产损害赔偿的评定有了一种统一和客观的尺度,并使赔偿金的计算得到简化,同时还有利于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市场价值标准只有在满足了一定条件时才能适用。正因为如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对于财产损害赔偿金的计算,除了可以采用市场价值标准之外,还可以用“其他方式计算”。关于其中的“其他方式”的种类,前文提及3种标准,即替代交易标准、使用价值标准和替代价值标准。这些是市场价值标准之外最经常采用的标准。发达国家适用这些标准的具体做法是值得我国法院借鉴的。
在实践中如何对市场价值标准与其他标准进行协调的问题值得深人探讨。在通常情况下,应本着恢复到原有状态原则让其中的一条或若干条标准发挥作用,与此同时,在效果上应实现公正、公平和合理的结果。
在理解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规定时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侵权责任法》第19条中的“价格”一词与市场价值标准中的“价值”一词并不矛盾。两者间的关系是,受损物的价值是确定赔偿额的依据,而受损物的价格是其价值的外在表现。在实践中,法院须通过受损物在相关市场上的价格来确定其价值。举例来说,在损失发生时,对某一受损物来说,可能有几个可供参照的市场价格,法院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距离损失发生之日最近时间的市场价格作为确定受损物价值的依据;也可以视情况在一段时间中的几个市场价格之间取出一个平均值。这取决于在法官看来,采取哪一种方法取得的数据更能够反映受损物的真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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