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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限制责任条款的适用争议与解决路径 以车辆商业险为视角/俞巍(8)

此外,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均经过保监会审核或备案,对高度专业化的金融监管行为,司法不宜过度涉入,法院应在尊重行政监管对保险产品结构风险合法性认定的基础上,从法律角度审慎衡量二者的权利义务,以维持市场稳定,维护金融自由。

2.适当倾斜性保护保险消费者

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不仅是保险业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11]司法审判在处理保险纠纷时应毫无疑问地贯彻这一原则,在不违反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对于模糊性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判断。例如,相较缺乏专业知识的被保险人而言,对于保险人行使某项义务,更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那么从保险需求的“功能视角”来看,即应由保险人承担该项义务。




注释:
[1]王康:“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载《保险研究》2010年第4期。
[2]马宁:“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与标准——基于我国司法实务的考察”,载《福建法学》2010年第1期。
[3]本文中对《保险法》未加说明的,均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
[4]肖和保:《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3页。
[5]保险竞合的概念来自于英美法国家,是指基于不同种类保险对同一保险标的物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都对同一人有保险给付的义务,可按比例赔偿。参见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8页。
[6]王晓雁:“5到10年内‘金融消费者’有望成为法律概念”,载《法制日报》2010年3月15日。
[7]“公地悲剧”系经济学概念,指多个经济单位乃至整个社会共同占有某一稀缺的公共资源,个体可从公共资源的利用中获得收益,但却不必支付相应的成本,由此导致每个理性经济人都有足够的动力无限适用相对稀缺的公共资源,损害公共资源获取个人好处,最终使整个社会蒙受损失。参见许莉:《非对称信息与保险交易行为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版,第98页。
[8]韩薇:“浅议格式条款制定人义务”,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7月,第690页。
[9]沈晖、时敏:《保险经营中告知义务——判例·问题·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40页。
[10]刘振:“关于保险条款性质的重新界定及传统审判思维的相应调整——沿着与‘格式条款说’不同的思路展开”,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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