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保险代位求偿权若干法律争议问题之探讨/郭建标(8)




注释:
[1]代位求偿权最早见于英国法官Lord Hardwicker在Randal v.Cackan一案中的阐释,他认为:“如果补偿人已经支付了补偿金,有关减少损失的收益落入被补偿人手中,衡平法的要求是,已经履行全部补偿义务的补偿人有权收回相应的款项,或权利可得赔偿的限度内,免除其自己补偿的义务”。参见【英】约翰.T.斯蒂尔:《保险法的原则与实务》,孟兴国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年版,第79页。
[2]龚婕:“探讨几个关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问题”,载中华保险学习网,于2010年12月1日访问。
[3]蔡奕:“保险代位求偿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律教育网,于2010年10月16日访问。
[4]同上注。
[5]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6]李琴:“浅谈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法律问题”,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6期。
[7]该案案情为:被保险人大北石油公司于1964年8月12日与保险人圣保罗火灾海事保险公司订立了为期3年的全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营业中断损失风险为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之一。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于1967年2月7日与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承包商对保险人的营业中断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1967年6月16日,发生建筑工程事故。被保险人以保险单的约定诉请保险人给付营业中断损失保险赔偿金。保险人则以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前免除了承包商的损害赔偿责任,以致损害了保险人根据保险单享有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为由,拒绝给付保险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保险人承担保险金。参见王乐宇:“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限制”,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5期。
[8]同注[3]。
[9]李记华、孙玉荣:“完善我国保险法制的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3期。
[10]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害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