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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王勇(10)

对于以上的假设,经过多方博弈,理性人最终选择通过遵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来公开或获取信息,其根本原因就是制裁制度的存在。制裁制度是影响理性人选择的极为重要的因素,正是制裁制度的存在,理性人的行为才会就像经济学家所假设的,即人们对制裁的反应就像是对价格的反映一样,最终决定人们的行为方式。

政府不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要受到制裁,同样,政府公开其不应该公开的信息也要受到制裁,并且更为严格。在政府公开法律制度中,有专门的章节规范例外信息问题。例外信息是指政府不得公开的信息。对于例外信息而言,制裁制度更显其重要性了。一般而言,例外信息大多涉及到国家的机密,一旦公开,就会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而,制裁措施更为严厉。在关于制裁制度建设上,有的制裁措施直接在《政府信息公开法》中明确规定,有的是在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法律中予以规定的,比如,在我国的《保密法》、《刑法》中有明确的相关制裁方面的规定。所以,同样是上述假设情景,信息的性质发生变化了,理性人最终选择的结果更必然是遵循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规定。因为,唯有此,才最有“效益”。

所以,政府要公开信息,建立一定的制裁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这种制度可以涵盖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之中。

综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经济理论基础,作为伴随着全球信息化浪潮的到来,伴随着人类步人信息社会而出现的一种新制度,它有待人们更为深刻的认识,有待人们更为多角度地开拓其功能,只有这样,才能在当今中华大地真正发挥它的作用。








注释:
[1]参见刘恒等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2]冯玉军著:《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兰州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
[3]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页。
[4]前注[3],[美]理查德·A·波斯纳书,第31页。
[5]参见[美]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著:《法和经济学》,施少华等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页。
[6]亚当·斯密最先阐述了“经济人”假设这一思想,把它作为商品经济中从事经济活动的人的高度概括。“经济人”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经济人的“自利”性,即追求自身利益是决策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二是经济人的行为是“理性行为”,即经济人是有理性的,他能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处境和自身利益之所在作出判断,并使自己的经济行为适应于从经验中学到的东西,从而使所追求的利益尽可能最大化。三是只要有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证,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会无意识地、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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