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王勇(11)
[7]参见前注[5],[美]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著书,第37页。
[8]参见前注[5],[美]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著书,第109页。
[9]参见前注[5],[美]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著书,第109页。
[10]参见[美]萨缪尔森、诺德豪斯著:《经济学》,萧琛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第12版,第81页。
[11]参见王跃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64页。
[12]参见宋功德:《论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13]参见梁小民:《微观经济学纵横谈》,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33页。
[14]参见[美]丹尼斯C·缪勒著:《公共选择理论》,杨春学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0页。
[15]参见冯玉军、赵小宁:《法律经济分析的理论前提》,载《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16]R. Matthews: “The Economics of Institutions and the Sources of Growth”,Economic Journal 96,(December) 1996, PP. 903-910.
[17]参见前注[5],[美]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著书,第109页。
[18]参见厉以宁等编著:《现代西方经济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90页。
[19]参见钱弘道著:《经济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5页。
[20]参见前注[19],钱弘道著书,第136页。
[21]参见前注[19],钱弘道著书,第142页。
[22]政府所提供的信息只是公共信息,一种情况是当交易双方是私人时,政府公开的信息是交易双方所希望收集的信息,但是,这不是信息的全部,交易双方还要收集大量的属于对方的“私人性”的信息,这也需要一定的成本;另一种情况是当交易双方一方是私人,另一双是公共体时,政府公开的信息是有利于私人的,私人收集信息的成本几乎为零,从总体来说,也是节约交易费用的。
[23]这里的“效益”主要是指理性人的切身利益,不同于经济学上“效益”一词的内涵。
[24]参见前注[5],[美]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著书,第3页。
[25]参见前注[12],宋公德著书,第295页。
[26]制裁的轻重作为隐性成本与所获得效益的比较已经不是经济学上纯粹的成本效益的比较了,这种比较借助经济学成本效益的分析方法,同样可以说明社会普遍性的问题,就如同经济学家基于其假设的“人们对制裁的反应就像是对价格的反映一样”能得出有用的结论,借助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结论同样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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