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也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王勇(4)

总之,尽管私有产权才是克服外部性的手段,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可以界定为私有产权的,不能够界定为私有产权的信息,实际上就是具有公有产权性的政府信息,这样,政府要有效的干预信息市场,生产公共信息、提供公共信息就应成为政府的日常性工作了。政府信息不需要产权界定,但又必须被经常性的提供。政府提供信息的具体做法就是让信息公开,让私人有效利用,合理配置政府信息。

(二)政府在提供信息方面的作用与限制

1、政府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性

从信息的生产与产权界定的角度来说,政府需要提供信息。对此,我们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再予以强化这一观点。

按照经济学家萨缪尔森的观点,政府的具体经济职能主要有三个:效率、平等和稳定。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失灵就会导致生产或消费的无效率,因而,政府必须出面提防或干预市场失灵。导致市场失灵的情况之一就是外部效果。当企业或人们向其他人施加损害或利益,而又不向这些人支付应有的代价或收取应有的报酬时,就出现了外部效果(或溢出效应)。[10]信息的生产就是容易出现外部效应的。由于信息本身的特性,人们利用信息而不向提供者支付应有的代价的情况是普遍的,这就会大大影响市场调节的效果,降低效率。防止外部性的方法,就是政府制定相关制度,保护必要的信息提供者,更为重要的是,政府要主动提供必要的信息,这有助于减少信息生产的成本,从而提高市场的整体效率。对此,这些做法正是政府的公共性能的体现,所以,其所提供的政府信息显然就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了。

同时,公共物品的存在也会导致市场失灵,这方面典型的例子就是“灯塔”问题。“灯塔”在经济学里是公共产品的代名词,古时由于有些船只总是想方设法逃避缴纳灯塔使用费,“搭便车”,这使灯塔的经营者入不敷出,又无计可施,最后不得不干脆不再经营灯塔。灯塔的业务最后由谁经营呢?政府出面经营。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灯塔是公共物品,公共物品也会导致市场失灵。

政府信息是公共物品,但是,这种公共物品又不完全同于灯塔。一方面,政府需要生产政府信息,这是由政府信息的公共物品的属性所决定的;另一方面,政府活动本身也是政府信息生产的一个过程,换句话说,政府活动本身就是在产生信息,这是由政府的特性所决定的。无论政府怎样提供信息,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这些信息往往都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的,市场主体需要依赖这些信息以便作出更为理性的经营决策,这样,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市场整体效率的必然选择。同时,政府提供的政府信息,往往是通过市场主体的二次运用而体现其经济价值的,所以,其所可能带来的市场失灵是非常间接的。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