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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王勇(5)

对于灯塔问题,经济学家科斯还有更为深入地研究。政府经营灯塔固然是灯塔的公共产品特性所决定,但是,政府就能必然高效率的经营么?事实并不如此,人们发现,政府经营的作为公共产品的灯塔总是存在维护不善,管理不良等问题。科斯经过认真研究,认为由政府代替私人生产公共产品并不一定是最好的解决方案。他认为只要制度完善,私人经营灯塔的效率是高的,私人之所以没有经营就是因为收费制度不完善才放弃的。政府所作的应是完善制度,通过完善制度,政府监管下的私人经营是可行的,不仅能够解决好私人经营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同时,又可以解决政府经营低效问题。所以,政府要做的不是代替私人经营灯塔,而是提供制度,对制度的实施予以监督,这就是制度经济学家关于公共物品经济学的新观点。 [11]

科斯的分析不无道理,但是,这一观点运用到对政府信息这一公共物品的生产来说,显然情况并不一样。因为,这里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政府所提供的制度恰是针对政府本身而言的,那么,政府自身经营也同样会存在是否高效率的问题。事实上,缘于政府内部已有的严格监督制度,政府制定针对政府本身行为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不仅同样会解决政府低效问题,而且,会为公共物品的价值的实现提供基础。政府信息的主体是政府,政府在其管理活动中自然就产生政府信息,这是私人主体所不具备的,针对政府信息而言不存在提供私人经营的制度还是提供政府经营的制度的比较问题。

但是,我们知道政府信息包括两块内容:一是政府公开办事的信息,即政府行使职权活动过程中的信息,此为狭义的政府信息;二是政府主动获取和收集的信息。第一块内容的信息是必须由政府来提供的,这是由信息主体的性质所决定的;对于第二块内容的信息可以分类,那就是,要靠私人收集还是靠政府收集,收集的比例可不可以分配,对此,从信息生产的角度而言,具有私有化的可行性。(然而,这只是理论上的分析,实际上,难以实行。)对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的诸多职能必将进一步社会化,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基于政府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政府提供信息都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提供信息的效率如何,需要制度的保障。

2、政府提供信息的限制

政府提供政府信息既是政府的经济职能所决定的,也是政府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所决定的。但是,政府机构及其政府官员与普通公民一样也有着自身利益,政府决策不可能完全超越这种利益,政府也追求经济目标最大化,具有稳定的政府偏好和机会主义。这些都制约着政府对信息的有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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