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王勇(7)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本效益分析
(一)关于交易成本
在法律生活中,每一个进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有其不同的动机和愿望,他们依据自己的偏好和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活动,他们是理性的、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 [15]对于政府而言,公共选择理论告诉我们,政府也是利己的经济人。关于是否公开政府信息的问题,政府机构及其官员会不由自主地考虑交易成本问题。
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和事后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协议而发生的成本以及事后发生的监督、执行该协议而发生的成本。 [16]简单地说,交易成本就是交易的成本。根据交易的三个步骤,即寻找交易对手、交易双方的沟通以及交易的执行,我们可以分为三种形式的交易成本:(1)搜寻成本;(2)讨价还价成本;(3)执行成本。 [17]主流经济学家在分析基本经济概念时只字不提交易成本, [18]而没有交易成本概念就不会有经济分析法学。 [19]
将交易成本概念引入经济分析中的是经济学家科斯,正是科斯架起了制度、交易成本与新古典理论间的重要联系。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将交易成本作为分析法学的最基本的工具。他们认为: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制度将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市场失败是存在的,但解决的关键在于制度安排;……制度在经济运行中具有内生性与稀缺性,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 [20]这样,制度经济学家的理论基础更具有现实性,发展了主流经济学说。
(二)政府信息公开与交易成本的关系
新古典经济学假定人们具有完全的经济理性,忽视了交易成本问题,认为信息的获取是无成本的。新制度经济学有限的否定了古典经济学的假定,它基于社会的实际考量,使经济学的研究更具有实际指导价值。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费用是制度的源泉。其逻辑在于:一是自愿的交易一定是能使交易各方福利增加(或至少不减少)的交易;二是制度的“使命”就是要减少无序的交易状态,促成有序的交易行为;三是虽然交易总会使参加交易的各方从中受益,但并不能排除交易会使社会的总体利益受损这种可能。那么,既然交易费用与制度的作用是紧密相关的,我们就需要制定制度,促成有序的交易,减少交易成本,努力增加社会整体利益,至少要使社会总体利益不因交易而受损。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定的经济理论基础也正是如此。
那么,谁应该承担制定制度这一重任呢?对此,我们可以提出一个有趣的问题,即政府为什么要存在?从经济的角度考量,政府之所以存在,节约交易成本是其最重要的原因。科斯认为若交易成本不为零,则不同法律、政治、社会制度中的经济行为会有很不同的结果。政府节约交易成本的做法是制定经济活动的规则,也就是说制定制度,通过合理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从而达到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政府的存在,其功能之一就是制定制度,这种制度还必须是能够节约交易成本,增加社会总体利益的制度。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而言,政府的作用就是通过制定并运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节约信息成本,促进经济交易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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