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王勇(8)
信息成本是一个意义广泛的概念,它包含着人与物质世界打交道时发生的信息成本,也包含着人与人打交道时发生的各种信息成本。 [21]而交易成本包含的特定内容就是与人打交道时所花费的、与潜在的交易对手相关的各种信息成本。所以说,信息成本中的一部分内容与交易成本的一部分内容是一致的,节约了信息成本也就是节约了交易成本。由于信息的特性,特别是很多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也决定了政府必须承担提供这部分信息的义务。 [22]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分析,正是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从而促进政府对信息的提供,进而节约了信息成本,也即节约了交易成本。
对应于交易的三个步骤,可以把交易成本区分搜寻成本、讨价还价成本以及执行成本三种形式,而每一种形式的成本中,都内含着一定量的信息成本,特别是在搜寻成本、讨价还价成本之中。所以,没有一定的信息支持,搜寻信息的成本就会很高,没有一定的信息的支持,讨价还价就有可能无休止,甚至达不成协议。而这涉及到的信息部分,政府信息显然会占有一定的比例。所以,在现实中,政府要注意主动公开必要的信息,以便降低全社会的交易成本。比如在我国,各地政府建立了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通过政府网络,人们可以搜寻到其需要的信息,而这种网上搜寻的成本仅仅是付出少量的上网费用即可,成本降低的根本原因就是“购买的信息”是政府提供的,就是政府为降低全社会的交易成本所作的必要工作。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减少或者说节约交易成本,政府公开必要的信息是降低全社会的交易成本的要求。
四、对政府不公开信息的制裁与“效益” [23]
政府信息不仅具有防止市场行政机会主义的功能,而且还具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作用,所以,需要公开政府信息。并且,由于政府存在稳定偏好,因而,基于制度的功能,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制度的保障。那么,如果政府官员不主动公开其应该公开的信息呢?可行的方法就是制裁。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关于制裁方面的制度。
经济学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来预测法律制裁对行为的效应。对经济学家来说,制裁就像是价格,并假设人们对制裁的反应就像是对价格的反映一样。 [24]这种假设同样适应于政府机关,因为,政府机关也是由人所组成的,政府机关的制度也是由具体的人来实施的。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而言,同样需要人即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来实施,那么,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状况,是可以通过制裁的办法来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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