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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诉讼纲要:历史、构造、特色及挑战/金邦贵(4)

依现行法之规定,越权之诉又分为三种:合法性判断之诉、行为不存在宣告之诉以及一般意义上的越权之诉。这三种类型的越权之诉主要存在如下区别:其一,诉讼目的不同。合法性判断之诉以法官宣告行政行为不合法为目的;行为不存在宣告之诉也以法官作出宣告为目的,但却是以受诉行为具有严重瑕疵为由要求法官作出行为不存在的宣告;一般意义上的越权之诉则是请求法官以受诉行为不合法为由撤销之;其二,从属性不同。一般意义上的越权之诉和行为不存在宣告之诉为主诉,而合法性判断之诉则为从诉。换而言之,后者仅作为先决事实裁判。例如,普通司法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涉及行政行为合法性而裁定暂停案件审理并要求当事人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其三,受诉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在一般意义上的越权之诉和合法性判断之诉中,受诉行政行为既可以是行政决定,又也可以行政合同。而行为不存在之诉则原则上只针对行政决定。

2、完全管辖之诉

完全管辖之诉,即以矫正原行政决定为目的、要求法官依职权作出新行政决定的诉讼。从定义上看,完全管辖之诉几乎囊括了所有与主观权相关的行政争讼案件,因此范围极广,任何“原告主张其主观权利受到侵犯”的行政诉讼均属于完全管辖之诉。除此之外,行政责任案件、行政合同案件、财税案件以及选举争讼案件也大部分属于完全管辖之诉。前者称为“完全管辖的主观之诉”,后者则称为“完全管辖的客观之诉”。

(二)诉讼要件

诉讼要件,即诉讼据以形成的基本要素。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曾论及,“任何人对自己及对社会均负有依法反抗侵犯其权利及利益行为的义务”。但这一义务并不适用于法国行政诉讼。相反,判例确立了诉讼任意原则——公共机关及行政相对人有权依诉之利益作一裁量,并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因此,诉的形成首先取决于利害关系方的意愿,又称为行政诉讼的主观要件。但即便一方当事人决定提起诉讼,也不必然引发行政诉讼程序。法国判例及立法还确立了行政诉讼程序的若干客观要件:

1、管辖要件

法国的判例和立法对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及初审行政法院各自所拥有的管辖权(包括职权管辖和地域管辖)作了十分精细的规定。原则上,如果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违背了管辖权分配的相关原则,则诉讼请求将因该一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而被驳回。但也存在例外。例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能受理或者不能在诉讼中获得保护”,则受理案件的行政法院 “有权”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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