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行政诉讼纲要:历史、构造、特色及挑战/金邦贵(5)
2、期限要件
行政诉讼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向行政法院提起。依1965年1月11日法令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被诉行政决定公示或通告之日起两个月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期限可能更长或较短。1983年11月28日的法令进一步规定,行政决定的公告应载明诉讼期限及诉讼方式,否则相关的行政诉讼期限不得对抗行政相对人。
3、行政决定要件
1965年1月11日的法令第1条明确规定,“行政法院仅受理针对行政决定所提起的诉讼”,即所谓的“行政决定前置”原则。在这个意义上讲,无行政决定即无行政诉讼。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可能存在所谓的“默式”决定,即行政机关因失职或为避免引发诉讼而对当事人的请求不予回应。对此,法国通常适用如下规则(自1900年7月17日的法律以来):如果行政机关受理了当事人的请求但并未作出任何回应,则四个月的期限届满后,该沉默行为视为行政机关作出驳回请求的决定。当事人可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一默式决定。另外,在完全管辖之诉中,“行政决定前置”原则还存在一些例外。
4、其它要件
鉴于行政诉讼案件种类的复杂性,法国的判例和立法设立了诸多例外,甚至在例外中还设有例外。因此,即便是最高明的行政法学者也很难对所有诉讼要件作一完全归纳式的总结。例如,有些行政诉讼的提起须以前置的行政复议为基本要件。还有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则必须进行诉前的调解。本文囿于篇幅,不再一一展开。
(三)预审程序及原则 [4]
预审程序指在正式开庭前,为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及法律问题而由预审法官研读相关诉讼材料并采取相应预审措施以使案件处于可以判决状态的诉讼程序。除若干例外,预审是法国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由案件报告人在法院书记室的配合下进行。案件报告人系由法院院长为每个案件指定的法官;在最高行政法院,报告人则由负责审理案件的分组组长指定(《行政司法法典》第R611-9,16和20条)。法院各庭或最高行政法院的分组组成案件的预审庭参加预审(《行政司法法典》第R611-19和20条)。各方当事人应就对方所提出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展开辩论。如果当事人的辩论不足以让法官形成自由心证,则法官应下令采取必要的预审措施。从一般意义上讲,预审奉行职权、书面及对席等基本原则。
1、职权主义原则
预审程序奉行职权主义原则。行政法官在程序的运作中发挥主导作用,而当事人的作用则相当有限。法官依诉状受理预审请求。但与民事诉讼中的庭前准备程序并不相同(《新民事诉讼法典》第54条),原告并无须“传唤”对方当事人到法官前以启动诉讼程序,而只须提交诉状,由法官负责送达并决定启动预审。在预审过程中,当事人可提出各种建议,例如申请采用某种预审措施。但法官具有最终的决定权。法官也可依职权主动采取各种预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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