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行政诉讼纲要:历史、构造、特色及挑战/金邦贵(6)
2、书面主义原则
预审程序中的书面主义原则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当事人须提交书面的诉状及答辩意见。在预审程序中,如果当事人或律师仅口头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或新的法律及事由,则法院将予以驳回;其二,预审决定亦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作出。但书面主义原则并不排除所有与言辞相关的论述或判断。例如,政府特派员、当事人及律师均可口头表达一定的意见,但以不涉及新事由或新诉讼请求为限。
3、对席主义原则
行政法官应保障双方当事人在预审程序中的平等地位及对等的辩论机会。在预审程序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了解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可能影响法官判决的诉状和证据,则程序归于无效。即便在紧急审理程序中,法官仍应严格奉行对席主义原则,否则程序同样归于无效。这是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有关公正程序规定的自然延伸。
(四)庭审程序及原则 [5]
庭审程序分为两个阶段:即开庭审理阶段和评议阶段。一般而言,庭审奉行职权主义、书面主义、公开及对席等四大原则。
1、职权主义原则。法官在庭审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负责传唤被告、组织案件调查审理、确认当事人提交诉状或意见书的期限,并最终决定终止案件的调查审理。此外,法官还可能在举证方面协助被告,以弥补行政相对人在面对强大行政机关时的弱势地位。
2、书面主义原则。在最高行政法院,律师几乎不作任何口头陈述。地方行政法院则略有不同。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机会相对较多,但不得仅口头陈述意见而未提交书面诉状。因此,言辞主义在庭审程序中被降至最低限度。
3、公开原则。庭审向公众公开,所有公民及媒体均可参加旁听(但在实践中,旁听的民众极少)。但公民不得随意查阅法院的诉讼记录。此外,直接税案件及纪律惩戒案件的审理秘密进行,不适用公开裁判原则。
4、对席原则。原则上,所有当事人均应按时到庭,平等辩论。法官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在庭审程序的平等地位。
法庭的判决应该公开宣布,并通常在判决书完成后的下次开庭时宣读。判决书和政府特派员的结论应同时刊载。讨论中的争议事项不得公开。判定一旦确定即具有既判力,行政机关必须遵守之。
(五)救济程序 [6]
1、上诉。法国的行政诉讼适用二审制原则。如果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的,可在法定期间内请求上级法院对原判决的事实问题及法律问题进行重新审查。上诉除可适用于下级法院的判决外,还可适用于下级法院的裁定。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后,被上诉人可就第一审判决提起附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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