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行政诉讼纲要:历史、构造、特色及挑战/金邦贵(7)
2、最高行政法院复核审。如果当事人认为终审行政法院的判决违法,则可请求最高行政法院撤销之。但复核审仅限于对法律适用错误,而不涉及任何事实要素。
3、再审。一方当事人在法院判决确定后,如果发现新的、足以推翻原判决的事由,则可请求原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并作出新判决。再审程序仅适用于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且仅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启动。例如原判决所涉及的证据系伪造或者原判决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等等。
三、法国行政诉讼的主要特色
法国的行政诉讼颇具特色,既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也有别于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的行政诉讼。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
一如前述,法国采用二元化的诉讼体制。行政法院和司法法院分属两个独立的裁判系统,并各自享有对既定种类案件的管辖权。立法者设立这一机制的初衷在于确保权力分立,但也引发了行政诉讼与普通司法诉讼相对复杂的管辖权交叉及冲突问题。权限冲突法院便在这一意义上设立。鉴于本书前文已有详述,这里不再赘言。
(二)缜密的程序规则
法国在行政诉讼方面所设立的缜密规则令人咋舌。在从诉讼管辖、起诉、预审、庭审乃至判决等依次递进的诉讼进程中,各种学说、判例、原则、例外、例外的例外等令人生畏。这也给从事比较行政法研究的域外学者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以诉讼管辖为例。法国行政诉讼中涉及诉讼管辖的基本规则便有数十条,涉及方方面面,既有职权管辖,又有地域管辖,既有指定管辖,也有移送管辖。不同类型的管辖还适用不同的原则,各原则之中又存在例外。学理及判例还往往借用对术语的解释扩大或缩小原则的适用范围或排除某一些例外。勿庸讳言,缜密的诉讼规则系确保诉讼正常运行、防止权力畸变的重要机制。但纷繁复杂的技术规则也给实务人员带来一些适用方面的困难。从这个意义上讲,厘清混乱成为法国行政诉讼法学者的一大要务。
(三)以判例为主要法源
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以法典为根本依托。但这一论断并不适用于法国行政法(含行政诉讼法,下同)。事实上,判例才是法国行政法最为重要的渊源。法国行政法上的诸多概念,如公用事业、公共设施、公共领域、行政合同、行政单方行为、行政责任甚至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立原则等均为判例所创设。在法国学者看来,行政事项复杂、变化迅速,不可能用成文法予以囊括。因此,如若法律未作任何规定,则行政法上的原则由判例产生。但即便成文法有规定,判例也可通过解释特定术语确定适用范围和方式。从法国现行行政法的一般原则看,判例发挥着主导作用。当然,成文法在行政法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有关公务员、行政征用、地方市镇机构等术语便源自成文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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