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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诉讼纲要:历史、构造、特色及挑战/金邦贵(8)

(四)以保障公民自由为基本的价值导向

个人权利自由系法国行政诉讼的精神依托,也是达致民主、法制国家的核心所在。众所周知,与立法权及司法权相比,行政权与公民的日常生活最为相关,也更易损害公民的个人权利。因此,有效限制行政权往往是建构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在法国,行政诉讼系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的有效监督方式,也是公民在权利受侵害时获得救济的必要程序手段。例如,除法律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不得随意限制公民的权利自由,否则视为违法。行政相对人有权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甚至可要求行政机关作出损害赔偿。又如,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发布法令,限制公民的教育自由、信仰自由、学术自由等,否则,行政相对人有权向各级行政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之。正是以保障公民自由为基本价值导向,法国行政诉讼才获得强大的生命力。但公民权利意识的日益兴起也给法国行政法院带来强大的案源压力。这也是法国行政诉讼所面临的一大难题。

四、法国行政诉讼所面临的挑战

(一)效率瓶颈及克服

获得公正、有效的司法救济权是民主法治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该项已被欧洲国家普遍认可、确认的权利还包含合理的审理期限、庭审公开以及尊重辩护权利等主要内容。从法国实际情况看,对席裁判、庭审公开以及尊重辩护权方面的要求均得到较好的执行,而在合理的期限内审结案件的要求却落实得不够理想。就法国的行政诉讼而言,虽然法国行政法院也表现出能在较短的时间(几个月、几个星期甚至几个小时)内作出判决的能力,而且近年来行政法院在提高结案率方面所作的努力引人注目,但总起来看,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仍然过长,还不能完全满足要求,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为缩短审判期限,提高行政审判效率,使公民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除增设上诉行政法院和初审行政法院、增加法官人数等具体措施外,法国还改进诉讼程序方面着手,采取了一些的措施,主要有设立独任法官,扩大行政法官的权力,改进紧急审理程序,加强行政法院判决的执行力度等。

1、设立独任法官

传统上,法国行政诉讼一直实行合议制原则,认为合议制是行政案件审理质量的保障。在法国行政诉讼中最初引入独任法官制是在紧急审理程序,其主要考虑是,在有限人力情况下,对于在紧急情况下能够使行政法官在有效的时间内介入,快速对案件作出裁决。为了使法官能够在简单的案件中节省时间,以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整体审理速度和效率,法国在1995年的一项有关诉讼程序改革的法律中将独任法官制引入非紧急情况下行政案件的审理。因此,目前法国行政案件可由独任法官审理的情况分为两种:一是紧急审理案件,另一是紧急情况之外的普通行政案件。引入独任法官制度,绝不意味着法国彻底抛弃行政案件的合议制原则。实际上,合议制仍然是现行《行政司法法典》强调的行政诉讼制度基本原则之一。有关非紧急情况下可由独任法官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仅适用于简单的行政案件,也就是说那些重复性强、审判结果比较明显或者争议标的额小的行政案件。另外,与法国普通系统的一人组成一个法庭的初审法庭法官不同,独任行政法官因不是具有自己特有管辖权的机构,而不能独立于其所属法院集体而单独存在。而且,独任法官还可以随时将在其看来含有重大或者疑难问题的案件移交合议庭集体审理,以使案件得到更为恰当的解决。我们可以看出,法国在进行行政诉讼程序改革时,在节省人力、由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快速结案与多名法官介入、利用更多的时间作出高质量判决之间进行取舍时,持比较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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